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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2 11:17:21瀏覽2276|回應0|推薦0 | |
Q63. 作者與出版公司間所訂的出版合約,僅約定作者授權出版公司出版,並未約定年限,也未約定永久出版,作者是否可以隨時解約,收回出版權?又如果雙方約定出版合約為永久,但是出版公司卻一直未再版,作者可以收回出版權?
A: 作者與出版公司間所訂的出版合約,僅約定作者授權出版公司出版,並未約定年限,依民法第518條第1項規定:「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所以理論上出版公司僅得出版一版,但是如果再版時出版公司照會作者,而作者也同意,則可以比照第一版繼續出版下去。不過因為雙方沒有約定永久出版,作者可以隨時終止,收回出版權。 如果作者與出版公司間的出版合約是永久,但是出版公司卻使書籍絕版,在市面上買不到。此時依民法第518條第2項規定:「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逾期不遵行者,喪失其出版權。」所以這時候,作者應聲請法院命出版人於一定期間內再版,如果出版公司不再版,就會失去出版權,使出版權回歸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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