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荒謬判決 縱容色狼
2010/08/15 12:19:28瀏覽416|回應0|推薦3

男子性侵6歲娃 輕判32 法官竟稱「未違女童意願」

20100815日蘋果日報

【郭芷余、邱俊吉╱連線報導】這種判決真讓人吐血!高雄縣男子林義芳今年2月在甲仙鄉立圖書館的樓梯將一名6歲女童抱上大腿,用手指性侵得逞,一名婦人見狀憤怒報警逮人。林嫌被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處710月重刑,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竟認為這名變態色狼「未違反女童意願」而與之性交,改以罪責較輕的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輕判32月。

  林義芳(31歲)目前遭羈押,檢方在地院宣判後不服,立即上訴二審。檢方認為,以女童6歲心智,對性和身體自主能力都還沒成熟,甚至連意思表達都不清楚,根本不可能同意性交。

童驚嚇全身顫抖

   婦女團體和醫學專家聽到法官如此判決,也都覺得匪夷所思。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大罵:「法院這麼認定,不就等於宣告小女孩同意和陌生大人發生性行為,怎麼可能?」兒童心智專家、台安醫院精神科主任許正典則指,6歲孩童對性行為還沒有判斷能力,也不知反抗,「法官未免把兒童想得太成熟了。」《蘋果》昨民調結果顯示,在399名受訪民眾中,高達65%認為「荒唐,判決不合理」。

檢方調查,林義芳今年26日上午740分在甲仙鄉立圖書館附近閒晃,看見圖書館側面樓梯有一名6歲女童獨自玩耍,竟靠近誘騙把她抱在左大腿上,右手從女童腰部伸入運動褲內,用手指性侵。

   當時一名住在圖書館隔壁的婦人看到林嫌行徑,非常生氣,見義勇為大喊制止並報警,林嫌當天即被移送地檢署。檢警在詢問時,林嫌矢口否認性侵,而被害女童雖有父親和社工人員陪同,因驚嚇過度呆若木雞,低頭全身顫抖,無法說出被性侵過程。

檢求刑710

   檢方後來依據報案婦人指證,依最輕本刑7年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聲押林嫌獲准,1個月後起訴求刑710月。

   今年6月,高雄地院法官楊國玉審理此案時,女童到庭時仍害怕得幾乎無法言語。而法官因為報案婦人證稱沒看到女童當時有抗拒或哭喊,且女童坐在林嫌左大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認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應難以在沒脫去女童運動褲情況下就性侵得逞,因此無法證明林嫌用暴力、恐嚇等方式性侵,認定林嫌是「未違反女童意願而與之性交」,改依刑責較輕,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刑。

   蘋果》昨聯繫不上承審法官楊國玉,不知其回應。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則表示,承審法官也覺得被告行徑很可惡,但由於檢方起訴加重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若無證據證明女童曾表示不願意,法官依法僅能改用「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刑。

6歲對性無認知

   對於法院說法,兒童心智專家、台安醫院精神科主任許正典指出,依照一般性心理發展,6歲對性行為還沒有道德、認知上的判斷能力,「既不會有羞恥感,也不太容易因為不舒服而反抗」,這些能力都需教育灌輸,通常要上了小學、9歲後才有保護自己身體、器官的觀念,「法官未免把兒童想得太成熟了。國軍台中總醫院精神科主任王家駿也指,6歲女童對性了解有限,對於不懂的事,「即使沒拒絕,法官也不該認定她同意。」如此判刑「是離譜了」。

   一般民眾聽到判決,反應多是瞠目結舌,認為法官沒常識、亂搞。民眾張惠娟說:「這種專挑小孩下手的壞蛋可惡至極,司法怎麼可以幫他解套?」民眾江小姐說:「女童年紀那麼小,嚇都嚇呆了,怎麼反抗!」民眾楊小姐說:「發生在大人身上都會不知所措,何況是女童,怎可要求要反抗!」

這個世界真的瘋了,台灣治安能亂成這樣司法帶頭做亂也是原因之一。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1qaz0328&aid=4322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