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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2 00:24:00瀏覽779|回應0|推薦7 | |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小禾馨抗告台北市政府成功 疫苗接種方案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 事關百姓自由權利,沒有事先公告,就沒有法律強制執行的效力 衛福部才是法的中央主管機關還是疫情指揮中心? 社會陷入醫療極權,戕害民主自由而不自知 === 1、感謝傅小牛,Lydia Chen 臉書搶先貼文才得知這份判決與訊息 2、這樁判決、源自小禾馨診所告台北市政府,後者以其違規替非優先接種對象施打新冠疫苗裁罰50萬,小禾馨提告抗罰。小禾馨勝訴。 (但情感上我個人不認同小禾馨、鼓吹孕婦打疫苗) 3、台灣高等法院於判決書中釐清什麼是傳染病防治法,誰是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疫情指揮中心還是衛福部?如果是衛福部,相關的規定,衛福部是否授權委託指揮中心執行了? 4、事關百姓自由權利的法規,必須事先公告,沒有公告,就不具強制執行的權力。 公部門對法的無視(或是知法玩法呢?) 民眾不明就理順從聽話, 整個快三年的荒腔走板, 媒體助紂為虐、民代在哪裡? 社會陷入醫療極權戕害民主自由而不自知。 第一份判決至少設下判例,看到第一線曙光。代表,疫情期間太多不合理的例子,包括那個打了疫苗,卻被說染疫死亡的15歲中學生,死後4小時還穿著制服就被火化。(那時身體還沒完全關機)可期待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 摘錄自內文 (作者犀利點出台灣目前嚴重的病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不只是就 (1)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裁罰當下搞不清楚法律的拙劣, (2)更點出指揮中心在日日記者會、小編製圖的作秀宣導,竟然沒有法律依據。 迄今兩年半了,我們可以發現,主管機關不但沒有對當初倉促應急而粗糙的紓困條例第七條提出更細緻的修正草案,甚至連「權限委託或委任」這麼基本的行政程序、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這麼基本的概念,都不會! 然後靠著日日記者會、小編和側翼,帶風向,成就英雄主義,玩選舉。卻無視2022年現今台灣欠缺法源依據且漏洞百出的防疫政策,#其實正和中國不斷靠齊。 我(原作者)從2020年下半年開始發表一些警告法治國危機的投書也被出征抹紅。我就問, 難道不是盲目深綠就是紅色? 要求行政機關依照法治國原則行事就是中共同路人? 政治立場堅定主張我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的我,都無法理解這種特殊法律狀態了,要如何說服中間選民? 全文的原始連結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https://www.facebook.com/338435173482216/posts/1071405623518497/ @ Hsin-Yin Wu : https://bit.ly/3dzCsBq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不只是就 (1)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裁罰當下搞不清楚法律的拙劣, (2)更點出指揮中心在日日記者會、小編製圖的作秀宣導,竟然沒有法律依據。 (引自北高行新聞稿:「指揮中心於記者會所發布,或由疾管署以公函轉發之系爭接種計畫或接種方案,均不是 #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且此等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規命令,未先行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予以公告,不生課予醫療機構必須配合執行的規範性效力,不得作為裁罰的依據」)。 再一次凸顯出,台灣這二年半年來的防疫措施,在「法律專業欠缺」下的法治國危機--重要的疫苗政策,竟然在衛福部沒有依照法定程序行政下,沒有法律依據!而指揮中心日日神壇,呃不,日日記者會發布的政策,竟然沒有經過正當法律程序! 早在2020年,便不斷有法律圈內人忠言逆耳提出「法律先行」的重要性,呼籲衛福部與指揮中心應該注意法律專業,並且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呼籲地方政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與警察局等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行政,注意法律授權依據。(當年類此觀點例如:姜長志 2020年4月〈武漢肺炎防疫大戰:那些被我們遺忘在清朝末年的法律部隊〉 https://bit.ly/3F3tFSf ) 然而一切都是狗吠火車。打從當初的「天網」、「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秋冬專案實質阻礙國人返國......等人權團體呼籲,到後來的機師提審案等,一再發現我國主管機關對法律制度的無知。 迄今兩年半了,我們可以發現,主管機關不但沒有對當初倉促應急而粗糙的紓困條例第七條提出更細緻的修正草案,甚至連「權限委託或委任」這麼基本的行政程序、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這麼基本的概念,都不會! 然後靠著日日記者會、小編和側翼,帶風向,成就英雄主義,玩選舉。 卻無視2022年現今台灣欠缺法源依據且漏洞百出的防疫政策,其實正和中國不斷靠齊;而國外旅遊地圖標出的台灣管制措施,和中國歸類為同一個等級。 我從2020年下半年開始發表一些警告法治國危機的投書,也被出征抹紅。我就問,難道不是盲目深綠就是紅色?要求行政機關依照法治國原則行事,就是中共同路人?政治立場堅定主張我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的我,都無法理解這種特殊法律狀態了,要如何說服中間選民? 本來,台灣最引以為傲且值得我們向世界昂首挺胸的,是我們的民主、自由、法治與人權,和中國不一樣。 問題是,在兩年半法律一片蒼白的「特別法律狀態」下,我們又能對這樣的行政文化以及人民集體盲目的社會氛圍,帶有什麼「抗中保台」的期待呢?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新聞稿:https://bit.ly/3QNEJau (一)指揮中心於記者會所發布,或由疾管署以公函轉發之系爭接種計畫或接種方案,均不是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且此等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規命令,未先行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予以公告,不生課予醫療機構必須配合執行的規範性效力,不得作為裁罰的依據: 1、綜合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第28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等規定的意旨,衛福部是依傳染病防治法透過行政作用法性質之授權,而得以訂定、發布該法所稱「預防接種政策」的中央主管機關,這也經衛福部函復本院肯認如此,並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實施期間,傳染病防治法上的中央主管機關,依然是衛福部無誤。 況且,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的「預防接種政策」,課予醫療機構必須配合執行該預防接種政策的行政法上義務,對於違反義務者,尚得依同法第65條第3款規定,處以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鍰,故其性質上是具有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效果的法規命令,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第614號等憲法解釋意旨,也只有經由立法者上述授權的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福部,才有訂定發布此等「預防接種政策」的權限,而衛福部又不曾依法定程序,將此權限委任或委託予指揮中心或疾管署行使。因此,指揮中心或疾管署並無逕行訂定並發布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預防接種政策」的權限。 2、再者,因為前述「預防接種政策」是具有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效果的法規命令,其發布程序,就應切實遵循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的正當行政程序,必須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才發生前述的規範效力。另考量指揮中心已成立而得依法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機關、機構配合執行防疫工作,及時有效統籌各項資源、設備,且各階段預防接種政策也多於實施數日前,就已擬定並準備發布,可見原告從事系爭疫苗施打行為前,相關預防接種政策的發布,顯然並沒有情況急迫以致無法事先公告周知的情事,依法就應落實上述正當行政程序而無例外,以使人民得以清楚判斷所發布的「預防接種政策」,其性質或法律效力如何,究竟是仰賴民眾自發性志願配合,抑或已具有法規範強制效力而必須加以遵行。 3、前述有關傳染病防治法上訂定預防接種政策權責機關的界定,以及發布的法定公告程序等,均攸關法治國基本原則,除非法律有相關因應修正,否則,防疫工作在追求專業效能之際,也須予固守遵行,方能周全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4、至於指揮中心依據特別條例第7條的授權,固然可以訂定關於預防接種的應變措施,且違反指揮中心發布的應變措施者,還可依同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是,這與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訂定的預防接種政策相較,兩者不論訂定發布的權責機關、行政作用法上的授權基礎,以及應發生的具體法律效果等,均截然有別,不得混淆。因此,對於違反指揮中心依特別條例所發布應變措施之人,只能適用同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處罰,不得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第65條第3款規定予以裁罰。更何況,指揮中心發布的預防接種應變措施,若具有法規命令的性質,卻未依法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上,參照前述說明,也不發生得以強制人民必須遵行的法規範效力,自不能作為主管機關另依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加以裁罰的依據。 5、經查,本件由指揮中心所訂定發布,或經由疾管署以公函轉知各地方政府、合約醫療院所的系爭接種計畫,或各時程滾動調整公布的接種方案等,都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訂定發布,就不是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計畫」,且系爭接種計畫與系爭接種方案等,都具有法規命令的性質,衛福部、指揮中心等卻均誤認其等僅單純具行政計畫的性質,致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先行將之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上,自不生傳染病防治法上述條文所定,醫療機構必須配合執行的法規範效力,當然也不能以醫療機構不配合執行該等接種計畫或方案,就認定其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逕依同法第65條第3款規定處以罰鍰之行政罰。 (二)結論: 本件原處分認定原告系爭疫苗施打行為,因不符合指揮中心與疾管署發布的系爭接種計畫及相關接種方案,而有不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的情事,依同法第65條第3款規定處原告罰鍰50萬元,其認事用法,均有違誤;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於法也有所誤,都應予撤銷。因此,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補上這兩年來我曾經就相關議題的投書,縱然「狗吠火車」,但至少曾經提出諫言的努力,曾經留下一點紀錄: - 26 Nov, 2020 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042674 - 27 May, 2021 「假訊息」淪為「狼來了」?被濫用的社維法與紓困條例處罰規定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88630 - 16 Jun, 2021 對疫苗提出疑問就是假訊息?指揮中心「澄清文」的反效果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35730 - 21 Jun, 2021 法官吹哨「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問題在於台灣防疫蒼白的法制面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47273 - 22 Feb, 2022 居家檢疫是「拘禁」嗎?疫情下的司法考驗與《提審法》適用範圍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6114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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