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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7 12:28:16瀏覽534|回應0|推薦0 | |
選舉無效起訴狀 原 告 臺灣革命党 (政党登記211號 ) powerlee007@yahoo.com.tw 法定代理人 李日盛 450110 P101915174 中央黨部 63853 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65之30號 行動 0921-444-119 05-691-7210 被 告 雲林縣選舉委員會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南投縣選舉委員會 屏東縣選舉委員會 台東縣選舉委員會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 宜蘭縣選舉委員會 基隆市選舉委員會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新竹縣選舉委員會 苗栗縣選舉委員會 台中市選舉委員會 金門縣選舉委員會 澎湖縣選舉委員會 台南市選舉委員會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連江縣選舉委員會 嘉義市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訴之聲明 一 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103年九合一選舉 選舉全部自始無效 二 中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03年九合一選舉當選人宣誓就職 三 立即重新辦理選舉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依 據 中華民國選舉罷免法第118條(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之提起)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證 據 台灣革命黨 檢舉告發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革命字第1031020號( 證丨) 理 由: 台灣革命黨 依法檢舉告發 相關單位未依法辦理 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此 致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公 鑒 具狀人: 台S革命党 党主席 李丨日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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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