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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於非法定期間違法於10天期前競選 並涉嫌賄選租用遊覽車發放便當 依法提出告訴
2019/12/02 22:56:38瀏覽563|回應0|推薦1

             台灣革命黨 告訴 

     中央黨部:638民主台灣雲林縣麥寮鄉施厝五街999號                               

                主席:李0926-831444 電話:05-6980000 傳真:05-6981111

                   電郵:powerlee007@yahoo.com.tw 9

632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

受文者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郭永發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革命字第1081202號

主旨: 檢舉告發108年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候選人蔡英文行政不中立

     及於非法定期間違法於28天期前競選

第十屆立法委員候選人蘇治芬於非法定期間違法於10天期前競選

並涉嫌賄選租用遊覽車發放便當 依法提出告訴

說明:選罷法第 36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丨日向前推算;…

     (108 1130 雲林虎尾夜市造勢麥寮鄉遊覽車動員40台距投票日42天)  

證據: . Watch 雲林縣第一選區立委候選人蘇治芬 108 1130 3:10:36 直播影片

     二.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0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
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
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
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郭永發

     中華民國各政黨及各區候選人 政黨法人台灣革命黨秘書處  

 

   台灣革命黨 主席 李

( 創作武俠奇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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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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