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10/27 22:37:14瀏覽496|回應0|推薦2 | |
正本 檔 號:1031020 發文方式:郵寄 保存年限:永久 台灣革命黨 檢舉告發 函 中央黨部: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65之30號 承 辦:李丨0921-444-119 電 郵:powerlee007@yahoo.com.tw 9 10055臺北市徐州路5號10樓 受文者 : 中華民國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革命字第103102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無 主旨: 檢舉告發103年九合一公職人員選舉違法期前競選 應立即中止選舉 國家賠償參選人相關損失 當選無效 回復原狀 重新辦理 法辦失職中選會及各市.縣.選舉委員會相關人員 請依法速速查辦 說明: 壹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0 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 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 起至下午十時止。 本發文日1031020 距選舉日還有40日 期前競選活動無法無天 貳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 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各政黨或候選人 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 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 ,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辦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5 條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 職人員選舉,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 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 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 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正本;台灣革命黨秘書處 中華民國監察院 立法院 行政院 中央選舉委員會 雲林縣選舉委員會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雲林縣政府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彰化縣政府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嘉義縣政府 南投縣選舉委員會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南投縣政府 屏東縣選舉委員會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屏東 縣政府 台東縣選舉委員會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東縣政府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花蓮縣政府 宜蘭縣選舉委員會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宜蘭縣政府 基隆市選舉委員會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基隆市縣政府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新北市政府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北市政府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桃園市政府 新竹縣選舉委員會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新竹縣政府 苗栗縣選舉委員會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苗栗縣政府 台中市選舉委員會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中市政府 金門縣選舉委員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金門縣政府 澎湖縣選舉委員會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澎湖縣政府 台南市選舉委員會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南市政府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高雄市政府 連江縣選舉委員會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連江縣政府 嘉義市選舉委員會 新竹市選舉委員會 新竹市政府 副本:全國各政黨及候選人 臺灣革命黨 主席李日盛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