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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及俾便
2024/06/06 09:33:11瀏覽212|回應0|推薦10
以便及俾便

        課堂上,有人提問「以便及俾便」有何差別?這兩個詞常見於公文書,《文書處理手冊》16.2.9.:「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俾便查考。」條文中的「俾便查考」,其實就是「以便查辦參考」的意思。

        俾,形聲字,從人、卑聲;音ㄅㄧˋ,又音ㄅㄟ。可作名詞用,服從之意,例如:罔不率俾(沒有不遵循順從者)。可作動詞用,與「以」字同義,「致使」之意,例如:俾便遵辦(以便遵照辦理);又有「把」之意,例如:俾夜作晝(把晚上當作白天,形容夜以繼日地工作。)此外,「俾倪」也通「睥睨」,左右斜視、顧盼自雄,有瞧不起別人之意。

        「俾便查考」既與「以便查考」意思相通,實在沒有嚴格區分的必要;惟「俾」字本就有服從之意,適用於對長官或上級之請求,例如:「擬請核發……證明書乙份,俾便辦理報名手續。」如對平行單位之請求,則用「以便」,例如:「奉示移請惠示卓見,以便辦理。」如對下級之要求,則用「以憑」,例如:「請提供意見,以憑核辦」。總之,按公文體例,對上用「俾便」;對平用「以便」;對下用「以憑」,三者概可作如此區分。

        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其中「確」字即是精準用字之意,「以便及俾便」雖無太大差別,但若講究精準用字,不妨將「俾便」用於上行文;「以便」則用於平行文或下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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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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