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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6 13:47:23瀏覽592|回應0|推薦7 | |
前幾天採訪汐止市一名父親不滿十九歲、尚未認祖歸宗的兒子(法律上為其同居人和前夫的婚生子)告他傷害、家暴,涉嫌預藏汽油潑向兒子並點火的家庭悲劇。 在掌握案情大概時,考量實情,心中已設想不寫三名當事人的名字。只是,照片才傳進報社(照片說明全沒寫當事人姓名)、稿子才剛起個頭,就接到報社長官來電指示要寫出嫌犯(父親)和被害人(兒子)的名字,只有嫌犯的同居人(母親)寫姓。 基於工作倫理,不敢不從,但現在的報導都會加印「記者某某某報導」,報社內部或可釐清名字是誰決定要寫的,但對閱報者而言,新聞的字字句句可全是記者寫的。 基於這樣的理由,我在電話中分別與兩級主管討論,再次建議不寫名字為宜,未被接受。 寫好稿出手前,再看一次自己寫的稿子,心中忐忑,於是在稿前加註:「家庭關係複雜,洪為私生子,名字是否見報,敬請再審酌。」心想:很多事見仁見智,盡人事就問心無愧了。 隔天報社處理的方式是潑汽油燒兒子的爸爸名字見報,媽媽和兒子都只寫姓,算是折衷方案吧! 對新聞主角名字是否見報斟酌再三是有原因的。 十二年前到基隆服務,寫了一則自殺新聞,現在已退休老特派員改完稿後,跟我說了一段往事。 他說,年輕時曾報導一名男子跳田寮河尋短獲救的新聞,當時同業都寫出當事人姓名,沒想到這個人在隔天(新聞見報那天)又尋短,還真走了。這名男子再次尋短跟新聞報導有沒有關係,難以深究,但老特派員感觸很深。 我自己也遇過一件類似的事。 多年前報導一名婦人持刀從同居人背後猛刺一刀,被警方依殺人未遂罪嫌移送法辦的新聞。 發生在夫妻、情侶之間的紛爭,如果只是傷害罪,記者通常不會寫出當事人名字(也可能寫),但因她涉殺人未遂,是「標準的嫌犯」,我決定不保留她的名字。 很遺憾的,這名婦人過幾天自殺身亡。 我也不知道她想不開是因為感情的因素,還是與報導有關,總之,我就是覺得很遺憾。 媒體被稱是行政、立法、司法外的第四權。三權運作都有其比例原則,媒體自不例外。 讀過一些南宋「提刑官」宋慈的事,在他寫的「洗冤集錄」序言中有句話:「殺人者抵法故無恕,施刑失當心則難安」。法官開庭,要依法、涉案罪證和犯後態度量處刑度,媒體從業人員報導新聞,心中應該也要有一把尺。 真實、客觀是新聞報導的根本價值殆無疑義,但「真的」就一定要寫嗎?思考再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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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