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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衛生組織章程(一)
2008/12/09 22:18:35瀏覽1457|回應0|推薦7

 我國積極爭取加入的『世界衛生組織』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高梁58度將該組織章程的中文版張貼,好讓更多的台灣人民能更深入的了解。

       基本文件,第四十五版,补编,2006 10

在第五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修正案生效之后,

由本文本取代《基本文件》第四十五版第1-18 页的文本。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本组织法签订国,依据联合国宪章,宣告下列各原则为各民族幸福,和睦,与安全之基础;健康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状态。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而分轩轾。各民族之健康为获致和平与安全之基本,须赖个人间与国家间之通力合作。任何国家促进及保护健康之成就,全人类实利赖之。各国间对于促进卫生与控制疾病,进展程度参差,实为共同之危祸。而以控制传染病程度不一为害尤甚。

    儿童之健全发育,实属基要。使能于演变不息之整个环境中融洽生活,对儿童之健全发展实为至要。推广医学,心理学及有关知识之利益于各民族,对于健康之得达完满,实为至要。

1 本组织法是由一九四六年六月十九日至七月二十二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卫生会议通过的,六十一个国家代表于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签署(《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第2 号第100 ),并于一九四八年四月七日生效。第二十六届、第二十九届、第三十九届和第五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修正案(WHA26.37

WHA29.38WHA39.6 WHA51.23 号决议) 分别于一九七七年二月三日、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和二OO 五年九月十一日生效,并编到本文本中。

2 基本文件,补编,2006

   一般人士之卫生常识与积极合作,对人民卫生之改进,极为重要。促进人民卫生为政府之职责; 完成此职责,唯有实行适当之卫生与社会措施。

本组织法签订国接受以上各项原则,承认本组织法,以求彼此及与其他方面之合作,共同促进及保护各民族之健康,为此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特设-联合国专门机关,定名世界卫生组织。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 之宗旨在求各民族企达卫生之最高可能水准。

第二章职掌

第二条、为企达此宗旨,本组织应有以下职掌:

() 充任国际卫生工作之指导及调整机关;

() 与联合国,各专门机关,各政府卫生署,各专业团体,及其他适当组织成立并维持有效之合作;

() 遇有各政府请求,协助其加强卫生机构;

() 遇有各政府请求,或愿接受援助时,予以适当之技术协助,并于紧急状况下,予以必需之援助;

() 经联合国之请求,对特别团体,如托管领土人民,供应或协助供应卫生设施;

() 设立并维持所需要之行政与技术机构,此等机构包括流行病与统计机构在内;

() 鼓励并促进,消除传染病,地方病或其他疾病之工作;

() 如有必要时,与其他专门机关合作,以谋防范意外伤害;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 如有必要时,与其他专门机关合作,提倡改进营养,居住,环境卫生,娱乐,经济,及工作情形,以及其他有关环境卫生各点;

() 对致力促进卫生之科学团体与专业团体,鼓励其彼此间之合作;

(十一) 提议公约,协约,及规章,并作有关国际卫生诸项之建议。执行委付本组织而又与其宗旨相合之职责;

(十二) 促进产妇与儿童之卫生与福利,谋其能于演变不息之整个环境中融洽生活,盖此对儿童之健全发育,至为重要;

(十三) 促进有关心理卫生之工作,尤其与人类关系和谐有影响者;

(十四) 促进及指导卫生问题之研究;

(十五) 提倡卫生,医学,及有关事业之教学与训练标准之改进;

(十六) 如有必要时,与其他专门机关合作,从预防及治疗观点研究,及报告有关公共卫生与医疗事业之行政与社会技术,包括医院供应与社会保障在内;

(十七) 供给有关卫生之知识,咨询及协助;

(十八) 协助各民族造就有关卫生问题之有卓识之舆论;

(十九) 有必要时,制定并修改有关疾病,死因,及公共卫生工作上之国际名词;

(二十) 有必要时,将检验方法加以标准化;

(二十一) 发展,建立,并提倡粮食,药物,生物及其他有关制品之国际标准;

(二十二) 采取通常一切必要行动,以求达成本组织之宗旨。

第三章会员与副会员

第三条

各国均得为本组织会员国。

4 基本文件,补编,2006

第四条

联合国会员国,依第十九章规定,并依其本国宪法程序,签订或以其他方法接受本组织法者,得为本组织会员国。

第五条

凡被柬邀委派观察员出席一九四六年于纽约举行之国际卫生会议之国家,依第十九章规定并依其本国宪法程序,签订或以其他方法接受本组织法者,得为本组织会员国。但签订或接受本组织法应于卫生大会第一届开会前为之。

第六条

未依第四条与第五条规定加入为会员国之国家,得申请加入。其申请经由卫生大会过半数票批准后,即得加入为会员国,但以不违背根据

第十六章业经通过之联合国与本组织所订之协定为限。

第七条、

如会员国未履行其对本组织所担负之财政义务,或遇有其他特别情形,卫生大会认为情形适当时,可停止该会员国所享有之选举特权及便利,卫生大会并有权恢复此种选举特权及便利。

第八条

领土或各组领土,其本身不负国际关系行为责任者,经会员国或对各该领土负责之主管当局代表申请,得由卫生大会准其加入为副会员。

副会员出席卫生大会代表之资格,应为卫生专门技术人才,并应为该当地土著。副会员权利与义务之性质与范围应由卫生大会予以决定。

第四章机关

第九条

本组织工作应由下列机关执行之:

1 第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对本款的修正(WHA18.48 号决议) 尚未生效。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5

() 世界卫生大会(以下简称卫生大会);

() 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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