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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翊宸/以中華民國第二共和之概念作為斷交潮之因應(下)
2018/07/05 15:34:00瀏覽181|回應0|推薦0

2018-06-18 李翊宸/自由作家、公法學碩士

此時的中華民國,在客觀上已是代表台灣人民的一個正常國家,台灣亦非無能自行作主的託管地(事實上,自從美國戰略託管地「帛琉」於一九九四年底獨立後,世界上已無託管地,聯合國的託管理事會也已經停止運作),而是已建立了一個仍以中華民國為國號的台灣本土政權,如前所述,邦交國的多寡絲毫不影響屬於台灣人的中華民國作為一個正常國家存在的事實,雖與中國政權的國號相似,但仍可資辨識,尚不致淪為無從判別的程度。

在此概念之脈絡下,李登輝為第二共和的首任總統,而蔡英文則為第六任總統,不應再以中華民國第十四任總統相稱,國慶日、國歌、國旗及共和國國父亦應重新選定,未來倘有政黨再以中國政權自居或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終極統一等作為政見,應即構成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五項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憲解散事由, 以維護代表台灣本土政權的第二共和之存立。

以中國政權自居將落入「政府承認」 而自取滅亡

或許有人質疑,禁止政黨再以中國政權自居或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終極統一等作為政見,是否過度干涉他人的政治理念,且真能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嗎?我們可以試想,當中華民國仍以中國政權自居時,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能代表中國合法政權的只有一個,另一個就必不被承認,不被承認者的一切將讓被承認者所接收,政府是否被承認的影響是十分鉅大的。

例如,一九七九年美國承認中共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並撤回我政府的承認,按照國際法原則,我政府在美國的財產將被中共所接收,且在美國國內法上將無任何地位,幸好美國另定《台灣關係法》將「政府承認」的效果在美國國內法上全部排除,使影響降至最低。因此,若仍執意於以中國政權自居,將驅使我國墮入「政府承認」的窘境,不被承認者的一切就會讓被承認者整碗捧去,而我政府於世界各國間又偏屬較不被承認的一方,所以才會說這樣的作法已構成了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實不可不慎。

以第二共和概念定位於「國家承認」必百戰不殆

然而,若以第二共和台灣本土政權之姿切入,由於當初託管地台灣,主權領土並不屬於中國,中國政權亦不能代表台灣人民,兩方政權無法互相代表對方,所以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台灣政權和中國政權是可以相容並存的。循此理路,台灣政權和中國政權間就不會存在孰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政府承認」問題,台灣此時所須面對的是,由台灣本土政權所建立的國家,國號為中華民國者,是否被世界其他國家承認為一個國家的「國家承認」問題。

如前所述,台灣已具備國家四要件,且已多次明示宣示及默示表示代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作為一個國家的事實已經客觀存在,他國之「國家承認」,只是正式確認該既存的事實而已,縱使未來不獲世界各國的承認,失去所有邦交國之情誼,亦完全不影響台灣這個國家既存的客觀事實。職是之故,以第二共和台灣本土政權的角度將問題定位在「國家承認」而非「政府承認」的層次,在面對接踵而來的斷交潮上,必可使代表台灣政權的中華民國立於百戰不殆之境。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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