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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03:59:39瀏覽805|回應4|推薦20 | |
當台灣通過反透法後,你會發現一些人馬上提出質疑,認為是走民主倒車. 只是這些人:真認為在西方世界,這些條文是不民主,是違反人權嗎?還是傷害你的利益了? 我們將這些條文看過,會發現它的重點就是: 它是針對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所謂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或團體.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簡單的說:今天任何一個中華民國的公民和國民,你到全世界或是中國,去做生意,就業,讀書,旅遊.只要你不要成為中國的棋子,那你有何好擔心的! 今天中國政府給台胞各種優惠,你就去享受.你唯一要擔心的是:他們不是"偷雞不著,蝕把米.".而是:用一把米,將你這隻雞抓住了.這時,你不配合他們的滲透工作,就被關起來;而配合他們的指示工作,你就違反了《反滲透法》的規定,犯罪了. 有時,你還覺得台灣這些批評"綠色恐怖"和"走民主倒車"的這群人,真是"利令智昏".這群人,在台灣,藉著民主來為所欲為. 他們的觀點是:只要沒有"付諸實際動作的作為",你可以在台灣的土地上,升五星紅旗,組黨支持統一,也能夠在台灣召開"武統台灣"的學術研討會,更有權利到中國去效忠祖國.這些行為的合法理由,建立在"雖然我反對你的言論,但我支持你表達的權力." 只是你會覺得奇怪:主張這種論調的人,你敢在西方世界,有同樣的表現嗎?更別提,你敢在你的祖國了! 同時,我們看《反滲透法》的內容,就會發現:只要你的行為,沒有和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或團體往來,同時,你也沒有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所以,如果你今天一群人,靠自己的財力,在台灣及全世界,發表支持中國用和平,或是武力,來統一台灣的言論和集會.你也不會觸犯了《反滲透法》.只是在台灣,這種人有多少?同時,這種人不要說台灣,就說在西方世界,能安居樂業生活下去嗎?同時,會有這種人嗎? *陸委會強調,只處罰「故意」行為,「過失犯不罰、不知者也不罰」。行為人必須是在「知情」的狀況下,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的「滲透作為」,而從事五種不法行為,才會受罰,包括違法從事捐贈政治獻金、助選、遊說、破壞集會遊行及社會秩序、傳播假訊息干擾選舉。至於紅色媒體滲透、敏感科技保護等部分, 官員表示,之前有討論過,未來是否修法納入規範,尊重新一屆國會。 ................................................................................................................... 《反滲透法》全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反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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