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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親哪!評評理,這女大生像外勞嗎?
2008/09/11 08:42:50瀏覽22513|回應11|推薦53

大三學生陶羿君遭新莊中平派出所便衣警員大動作盤查,全身多處瘀青、破皮流血。圖/陶羿君提供

便衣盤查拉扯 女生嚇喊救命


記者曾懿晴/台北報導

大三女生陶羿君上月初在台北縣新莊遭兩名自稱警察的男子攔下,以盤查名義要求她拿出身分證,她懷疑對方是詐騙集團不願出示,結果爆發扭扯,造成她全身多處瘀青。她說,「當下真的以為會被抓去賣淫!」

陶羿君說,自稱警察的這兩人穿便服,騎著一般機車,還一邊嚼檳榔,完全看不出來是警察。雖然兩人拿出警用證件,也是晃一下就收起來,才令她對對方的警察身分起疑。「說要查證件,卻是以自己的手機念我的身分證字號,而不是將身分證字號輸入臨檢時常見的警用機器。」

當時陶羿君沒帶手機,她先跟兩人借手機打算撥一一○,想至少能確認身分,卻遭兩人以「私人物品不便外借」拒絕,還說「大學生了不起喔!」陶羿君氣憤說,「他們這樣誰不會起疑?我只是大學生,沒有前科,難道有公權力就可以濫權嗎?」

「我想拿回身分證,他們把我的身分證放進口袋,才會發生扭扯。」陶羿君表示,她當時生氣罵髒話,兩名男子說她妨礙公務又公然侮辱,一把抓住她。「我心想要被抓去賣了,連忙跑到附近店家喊救命。」

最後其中一個警察用手肘重擊她的背部戴上手銬,直到警車開來,她才相信這兩個人真的是新莊中平派出所警員。拉扯過程她手部、背部多處瘀青、破皮流血,還到醫院驗傷。

律師黃仕翰表示,便衣警察要盤查,民眾可主張隱私權拒絕。如果當事人不具急迫危險性,也不是現行犯,警察不能強制戴手銬。「這兩位警員可能有執法過當及傷害的問題,盤查這樣太超過了!」

2008-09-11 聯合報 A8 人間事

便衣盤查嚇壞女》警:她歇斯底里像通緝犯

中平派出所警員莊勝雄表示,當天他與巡佐林典蔚共乘一輛機車執行便衣巡邏勤務,經過中榮街一家汽車旅館時,看見陶羿君坐在巷口機車上,濃妝艷抹,皮膚有點黝黑,懷疑是逃逸外勞,才即上前盤查。

莊勝雄強調,他們亮出服務證表明身分,請對方出示身分證,陶女起初不太願意配合,後來才交出身分證;他曾拿出警察專用的「小神捕」給她看,說明因為沒電,才用手機打回派出所。

莊勝雄說,未料陶女突然要搶回身分證,抓狂似的與他們拉扯,口出髒話,幾近歇斯底里,反令人懷疑她是通緝犯,只好上她手銬。

真是見鬼了,這女生到底哪裡像外勞通緝犯,我怎麼看都看不出個所以然。且兩個大男人對付一個小女生,身上疑點那麼多還動粗,就算她真的是外勞通緝犯,沒有立即危險,也並非現行犯,有必要將她弄得全身是傷還違法行使強制力嗎?

到警局的時候,警察還對她姊姊說,「如果妳妹是男的早就揍下去了!」是怎樣,現在台灣警界是流氓治國就對了?看不爽就揍,是當現在還在戒嚴時期,隨便安一個罪名就可以抄家滅族是嗎?

身為一個女生,我真的很能體會陶羿君的恐懼,如果換做是我,被兩個這樣的人攔下,一定也會懷疑對方身份的。每天的詐騙、搶劫新聞那麼多,生在台灣的女生,為什麼半夜走在街上要感到害怕,為什麼沿途喊救命都沒人願意報警伸出援手(陶有請路人跟店家報警,結果完全沒人理她),生活中承受的恐懼已經夠多了,為什麼連我們以為可以保護我們的警員還要用這麼惡劣的態度動粗?

我真的很看不起會對女人動手的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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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ichintzeng&aid=2208062
 引用者清單(3)  
2009/07/09 01:08 【人民力量組織】 警察出沒,危險!》面對公義不彰時,權利要自己申張
2009/07/09 00:54 【cfang0606 的網誌】 警察出沒,危險!》面對公義不彰時,權利要自己申張
2008/11/05 14:04 【關於關魚】 抵抗濫權,還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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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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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您這篇文章作案例教材
2009/07/09 01:12
你好,我們引用您這扁文章做教材,發表一篇文章:警察出沒,危險!》面對公義不彰時,權利要自己申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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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您再詳細報導後續
2008/11/21 22:28

請問您能取得判決書嗎?

很想知道法官定罪的理由為何

難以相信這種鳥事竟會發生在臺灣

不能坐視不管

因為很難說哪天自己會不會也遇上這種事

據我所知   法院有公設的辯護律師

沒有錢請律師的被告  應該可以得到法院指派律師幫忙辯護才對呀?

很難想像在有律師的幫助下  竟還會出現如此誇張的判決

您有辦法能和她的家人見面

希望您可以再設法說服她的家人,別向不合理的事低頭

只要引起大眾足夠的注意

相信要募得足夠的官司費用不是問題

當然,若想要幫她平反,身為報導此事的記者您,

將來會獲得的關注與壓力想必不會少,

不過希望您還是能決定挺身而出

路見不平的人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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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是警察國家嗎
2008/11/12 02:32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文
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不知道那些警察依的是哪一條法律可以隨機盤查?扭送?
我們現在是警察國家嗎?警察就是法律?

腦袋停不下來的人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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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之人的傲慢!
2008/10/06 18:50
我只想說,這位妹妹快去告吧,不告的話,被他們反告,在檢察官大多挺警察的情況下,你可能會很慘。這二個警察很有問題,可能是把她誤以為是賣淫妹,有可能是想擄妓要求贖款。否則,他們覺得她是外勞,明明身分證都看過了,在沒有其他犯罪的情況下,憑什麼還要押人去警局。
曾懿晴(ichintzeng) 於 2008-10-31 19:46 回覆:

真的很傲慢啊!

不懂法律的人遇到這種事,根本不知如何保護自己,就這樣被罰了,真的很冤很過份!


舞麥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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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應當追
2008/09/19 20:53
已過了數天了,有沒有新進度,這樣的新聞應該追,讓民眾知道面對執法人員無理甚至違法的行為都應挺身站出,拒理力爭,執法人員的法治教育應再深植,否則,這個事件像是天空的雲,匆匆飄過,這不是好媒體的態度,建議追後續。請那美女不必怕,因為警察違法在先,後續的指控都不成立,沒有根,那來枝葉。這樣的新聞應該建議再追,不要怕得罪警察,好記者是不要得罪好警察,但要幫民眾抓出壞警察,要堅持正義、公理。至少對方應慎重道歉,建議妳再去採訪那美女。
曾懿晴(ichintzeng) 於 2008-10-31 19:45 回覆:

有新進度,但我沒寫。

她已經被判刑了,且更誇張的是,竟還有人說,是因為媒體報導,引起法官不爽裁判的。因為我們知道的時間也晚了,所以現在要告警察,又是一筆錢,她們家人好像也有警察惹不起的心態,唉...我不知道該怎麼講...想幫也無從幫起,搞得好像我害到她一樣...


DrComposting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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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勞」的說法更超過
2008/09/14 01:13

這件事的重點完全不是「外勞」。在民主國家,外籍人士應與本國人士在法律前享有完全相同的權利。如果這件事對本國人民是執法過當,對外籍人士同樣也是。從這新聞來看,執法人員的不當執法已經可議,對「外勞」的說詞,若在先進民主國家已犯了更重的「仇恨犯罪」。請記住,已經有數萬的中華民國公民包含數時萬原住民,有所謂「外勞」相貌。能想像美國警察執法過當後說,「對不起,我把你當成黑人或亞洲來的非法賣淫女子」嗎?

曾懿晴(ichintzeng) 於 2008-09-14 05:00 回覆:

相當有道理!

不過我想警察講的外勞說法,很明顯是藉口,只是這藉口真的讓人無法接受,反而越描越黑。


李深耕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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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衣警察的憤怒超越了界限...
2008/09/12 08:27

便衣警察的憤怒超越了界限...

好好出口氣 - 設定界限,安全表達憤怒  20080420

http://blog.udn.com/glee/1798736

獲得別人的同意才表達憤怒 ,並讓當事者保有內在自我的範圍下,與他人產生互動...

曾懿晴(ichintzeng) 於 2008-09-14 05:01 回覆:
我想民眾遇到這樣的事情,憤怒可能還要乘上好幾倍。

Jasonlee
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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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泉兄就是你啦
2008/09/11 21:29
黃泉兄你描寫的太寫實了,莫非你就是那警察..................
曾懿晴(ichintzeng) 於 2008-09-14 05:01 回覆:
黃泉兄???

舞麥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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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告警察,讓他們警惕
2008/09/11 21:21
有關警察臨檢的權利已有釋憲明文說明,警察無權隨意認為行人可疑就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必須當場有必要執行的條件才能要求路人出示身分證件,否則,人民有權拒絕,我有許多警察朋友,他們都了解這樣的規定,如果還隨意強行要求市民出示身分證,可以嚴詞拒絕,如果還敢上手銬,那最好,妨害自由一定跑不掉,如果官官相護,就直接到地檢署按鈴,不然民代或媒體投書,讓法治觀念不足,素質不佳的警察吃不完兜著走。
曾懿晴(ichintzeng) 於 2008-09-11 22:46 回覆:

嗯,可以告他們執法過當、恐嚇還有傷害,我們家資深社會記者高源流說,警方告她妨礙公務跟公然侮辱,幾乎是不可能會成立的。且一般民眾根本沒有能力判斷警徽的真偽,警察閃一下就收,誰知道他們是真是假。「要盤查也應先證明自己的警方身份。」

我在想如果是這樣的話,搞不好還可以多告一個警方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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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他們的督察單位在哪裡?
2008/09/11 15:49

太扯了!看起來就像個「正妹」,哪像外勞,兩位警察大人的眼睛及判斷力,有問題?!要不然就別有居心,惱羞成怒

警政署給了警察那麼大的權力嗎?如果沒有的話,管他們的督察單位有沒有出面好好管一下,如有違法移送法辦,不然最少也要記(大)過,讓他們的獎金泡湯,以示懲罰。


曾懿晴(ichintzeng) 於 2008-09-11 22:42 回覆:
睜眼說瞎話!什麼外勞、通緝犯,就算是,也不能用這種方式對付一個弱女子!竟然還公然說謊,陶同學說,她是站在國小外面的街道上,那附近根本沒有汽車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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