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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釋憲致勝的要素
2018/05/10 11:53:35瀏覽1954|回應0|推薦1
掌握釋憲的關鍵要素    20181124初稿,法朗哥撰述
 
 筆者法朗哥曾於部落格發表過幾篇有關聲請釋憲文章,特別提醒聲請釋憲者,必需謹慎為之,以達成有利釋憲效益,而非僅流於政治秀(註)。要避免因「程序不備」而被駁回「不受理」,甚且因「實質不備」而被大法官受理且解釋為「不違憲」!
 究竟應如何謹慎提出釋憲聲請呢?
 試分析如下,敬供識者參考指正。
一、符合釋憲程序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9條參照)
  符合釋憲聲請者的資格要件。 
 1.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之疑義。
 2.人民、法人或政黨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確定終局裁判。
 3.三分之一以上的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之疑義。
 4.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官,確信法條違憲。
 
二、符合釋憲聲請書格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參照)
 1.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2.疑義或爭議性質與經過,及所涉憲法條文。
  3.聲請釋憲理由及所持立場與見解。
  4.關係文件。
  
三、掌握釋憲審查的關鍵要素:
 大法官受理釋憲聲請案,先進行程序審查,再進行實質審查。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參照)
 大法官會議實務上不受理的聲請釋憲案,除程序審查不合而不受理外,最常見的就是在「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以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為例。審理61案,全數駁回不受理。除程序不合且未補件外(如簽印等),主要理由有五:

1).非為機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之疑義。

2).逾法定聲請期限:訴訟確定已逾三個月。

3).非確定終局裁判:上訴不合法或未上訴而確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不得聲請。(如未繳裁判費,或二審未委任律師)

4).為法院裁判及見解: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客體。

5).未具體客觀指摘:「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其中第5).點為退休金法律釋憲準備,最需注意者。

 因此,對聲請釋憲的實質論述需加以掌握。

四、掌握聲請釋憲的實質論述要件:

(一)聲請釋憲目的:要清楚明確陳述。 

如:新修退撫法剝奪員工勞務所得退休金,違反憲法保障基本人權。

(二)陳述違憲事實:

  1.明確陳述所涉違憲疑義(或爭議)的性質與經過

  2.列明系爭法律(或命令)條文與涉及所違反憲法條文

  3.對系爭法律條文及所涉違反憲法條文,要能客觀具體陳述指摘所涉之違憲事實與內容。 

(三)聲請釋憲理由:敘明聲請釋憲理由及所持立場與見解。

應掌握要件:具體指摘違憲之理由及佐證。

 1.所依憲法法條:

 聲請解釋憲法之所依。為解釋憲法之ABC。若連所涉違反何憲法法條都無法述明,何來聲請釋憲?

  2.所據憲法法理:

 憲法的深層意義。釋憲的論述理由。

 對各憲法學者對憲法內涵的研究、學理論述分析與見解。能周全掌握核心概念,以有效引為依據。

 是以,要能透過退休金改革的憲法法理研討,經由法律學者的專業研究,尋求有利釋憲論述的周全理由。 
 3.既有憲法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憲法解釋文,是依憲法與憲法原則,對憲法作為補充。釋憲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憲法第78條及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憲法解釋文為憲法與憲法原則之補充,其拘束效力等同憲法條文。
 找出實質有利於所聲請釋憲的既有釋憲文,對聲請釋憲按可提供有效的助力。就如同在訴訟案中找到既有的有利判例或判決,將有助於訴訟勝訴。
 所以,有利於聲請釋憲案的既有釋憲文,是極為重要的聲請釋憲依據。 
(四)佐證關係文件
 釋憲佐證關係文件,是支持聲請釋憲所涉違反憲法法條與法理的重要資料。
 是能「具體指摘」所涉法律確有違憲的重要關鍵。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缺乏佐證的聲請釋憲法條與法理,會在聲請釋憲理由上缺乏有力支持,將難以具體指摘所涉違憲事實。
 是以,若能透過退休金改革的財政經濟研討,經由財經學者的專業研究,尋求有利釋憲論述的具體佐證,以排除不當引用憲法23條的立法理由。 
(五)法理邏輯分析:
 依憲法法條法理、有利釋憲文,以述明釋憲理由及所持立場見解,再融入具體佐證資料,繼以導出合於法理邏輯分析建構的推論。這是釋憲律師功力高下區分之所在。
(六)歸納釋憲結論:

 整合釋憲理由與見解結論。依釋憲律師團隊的功力,作最後決戰。

 好的釋憲律師所下釋憲結論功力,其所述釋憲理由與見解結論,已能供大法官會議作為釋憲解釋本文及解釋理由書所陳述內涵之參據。

(七)聲請釋憲綜合理由書:

 大法官事務繁忙,所需審理的釋憲案堆積如山,所待整理的釋憲資料渺如瀚海,無暇細觀,若能代為整理出大多數大法官可接受的釋憲文,將對聲請人有利的釋憲結果,將有所助益。

 在最終「聲請釋憲的綜合理由書」中,可以大法官解釋文的格式撰寫,以利大法官行筆釋憲文,釋憲文主要格式包含:1.解釋爭點,2.解釋文,3.理由書。而最終釋憲補充理由書,可以:1.釋憲爭點(臚列各點),2. 釋憲爭點結論,3.釋憲爭點理由書。4.補充資料證據。如:相關判決,結論摘要,相關法令等。以整理出對聲請方有利之釋憲結論。 

 優秀的聲請釋憲律師團隊,其超凡價值的功力,就在於能綜合上述關鍵重點。 

撰文者:法朗哥博士 20190626 
 
附註:
*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憲法解釋文已放寬至地方法院法官)
第 8 條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
二、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
三、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2.為何退休金釋憲案,必須由自己來提?
*3.為何提釋憲案必須謹慎周全?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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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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