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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 15:43:14瀏覽12430|回應0|推薦3 | |
【為何雇主不能「溯及既往」來賴帳!】──談違憲、違法、違約的年金亂改 20160624發表 20170125更新 最高法院前院長也是前大法官楊仁壽,在2017年1月25日的聯合報發表了他對年金改革的法律分析(註一): 「任何改革,都不能違憲,這是改革的極限,也是「法治國」及「民主國」的基本原則。」 一、「年金改革」比「經濟改革」還重要嗎? 「年金改革」是現今臺灣社會最受矚目的議題。 臺灣的蔡政府正以獨斷的威權,藉著「年金改革」字眼來混淆社會視聽,實質上是要進行雇主對員工的「退休金剝奪」,掩飾雇主欲剝奪員工合法退休薪酬的賴帳罪行! 這個蔡政府刻正高舉著「年金改革」(實質為退休金改革)名義的大刀,磨刀霍霍的要公然違反現代民主國家的法律基本原則,要對不論已退或未退員工的已完成工作年資,依法依約所應得的退休金,欲以「溯及既往」的方式,向已退職及現職員工的頭上砍去!(註二、1.總統府公布年金改革方案 九大改革一次看。2017-01-19 16:20經濟日報 https://udn.com/news/story/1/2240307?from=udn-relatednews_ch1。2.銓敘部分試算:任職25年者,由60%逐年降至45%;任職30年者,由67.5%逐年降至52.5%;任職35年者,由75%逐年降至60%。https://goo.gl/RKT7Md) 然而,年金改革是比振興經濟更迫切的政務嗎?退休金改革可以任意的「溯及既往」嗎? 年金改革當然沒有比提振經濟來得更迫切。由蔡政府派任的公營事業董事長,從不支薪到變成支給高薪的肥貓也愈來愈多,而政府連續三年稅收,三年都超收四千億以上,在2017年6月更提出高達一兆七千多億的「前瞻計畫」,想藉立法院的決對多數強行通過!根本沒有其所稱的政府財政困難問題。 二、退休金改革可以「溯及既往」嗎? 那麼,退休金的改革可以公然違反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法律原則,來溯及既往適用至員工已完成勞務給付的工作年資來嗎? 什麼是「溯及既往」? 一般涉及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即是指法律的從新從優原則。是指當新法制定或修正後,原則上要適用新法,但如舊法對當事人有利,而程序仍在進行者,則適用舊法。 退休金是延時薪資,當員工完成工作年限而退休,其勞務已付出完畢,在法律上來說,事「已終結已成就的事實」;而雇主依約應給付的延時薪資,其給付程序則持續進行中,直到依約給付完成為止。所以,如果退休舊法對員工有利,由於員工應付出勞務的工作年資已完成,而雇主應給付退休金的程序仍然進行者,當然還是要適用舊法。 至於退休薪酬給予除了適用法律基本原則之外,也屬於勞僱契約的性質。 勞雇契約是對雇主與受雇員工的約定。當員工依約工作完成勞務給付,則雇主也應依約給予員工的工作報酬。此工作報酬,包含:即時給予的每月薪資,與延時給付的退休薪酬。 當員工已依約付出勞務,完成其工作年資時,其依約所應獲得的工作報酬,則已經確定;包含,即時薪酬與退休薪酬均已成為雇主應負責給予的債務,不容許違法、違約減損。 而勞雇契約,並不一定需要有特定形式(註三),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當政府雇主明訂工作條件,甚至訂於法律、行政命令或是依預算程序給予受雇員工報酬,而受雇員工願依此工作條件上任就職,並付出勞務,雙方勞雇契約即告成立。而這些民主法治的法律規章,都是政府雇主在民意代表監督審查通過的法案,並非受雇者所能決定。 退休薪酬是受雇員工已付出勞務的延時所得,雇主應依勞雇契約給付員工。如果雇主佛心要片面提高薪酬給付,並溯及以往工作年資適用,此優於勞雇契約的增給薪酬,受雇員工當可接受,也無關法律的不得溯及既往。 由於受雇員工的已工作年資已完成勞務給付,除非能有幻想的時光機,能溯及勞雇雙方契約未訂定,員工勞務未付出前,能奉還勞方青春歲月外;奢談要溯及既往以減損已工作年資的退休薪酬給予,只是惡質雇主事後片面用來賴帳與詐騙的鬼話! 三、退休金改革,應如何進行? 蔡政府可以做退休金與年金改革。但是,涉及變動工作薪酬的勞雇契約變更,必須啟動雇主與受雇者的全面協商,而非由雇主片面獨斷決定。 此變更工作薪酬的勞雇契約,包含即時薪資與退休薪酬給與。 即使經過勞雇雙方協商成立新的勞雇工作薪酬契約,也必須要從受雇者的新工作年資,才能開始適用。 這個保障受雇員工權益的法律原則,在相關法律也已有明確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雇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 簡單的說,任何勞雇契約的變更,都應由雇主與員工進行協商。而新的法令與契約,只能適用在新的工作年資,而之前的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就要依照當時應適用的法令規定計算。 退休年金制度改革,係屬工作條件契約變更,當然應與員工全面協商換約。 降低退休薪酬給付,新約應自新的年資生效,無涉現員或退員已工作年資。 也就是: 勞雇新約,全面協商! 新約更動,新資適用! 所以,政府雇主與員工的勞僱契約如果需要調整,除了要依照憲法精神,並依法律原則與程序進行之外,勞雇契約的變更也需要有勞雇雙方的協商。而且也不能溯及既往的已工作年資 然而,蔡政府所謂的「年金改革」居然是政府雇主藉詞來進行退休金搶奪,一意孤行欲片面調降員工延時給付薪酬的退休所得,並想溯及既往至已完成勞務提供之既有年資來適用。既已違法律原則,也枉顧勞僱契約的勞方已完成履約,實在是個荒謬絕倫的作法。 因此,不管雇主用任何藉口來溯及既往,無論是以雇主沒錢或基金不足,都不該成為雇主背信賴帳,用來違憲、違法與毀約的藉口。 四、退休金改革自新工作年資起適用的實務 分段施行最典型的例子,是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雇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 就像在民國84年,李登輝主政政府,將原本由政府雇主完全負責給付的退休金制度,改為雇主與受雇員工共同提撥的退休儲金制,也是從自85年以後,對受雇者新的工作年資才能開始適用。 民國84年以前,由政府雇主完全負責給付的退休金制度,所得替代率最高僅有在職全薪的72%(參閱【軍公教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到底有多高?】─現職員工的悲淒未來!http://blog.udn.com/frank002/65520160)。 民國85年以後,李登輝政府將退休金制度變更成為政府雇主和受雇員工共同提撥的儲金制,提撥基準為略近於全薪的本俸 2倍,而雇主僅負擔65% ,員工卻要自付35% ,依工作年資每年給與2% ,最高只採計35年,以70% 為限。退休金最高的實質所得替代率大幅降為【45.5%】(70% × 0.65 = 45.5%)。並停止等同於公保年金給付的公保養老金優惠存款,大大減輕政府雇主的負擔,但也嚴重傷害政府受雇員工的退休權益。但是,這些降低工作待遇條件的退休金改革,也是從85年以後,新的勞僱契約與新的年資才適用。 政府受雇員工雖然不滿受雇待遇條件的變更,但為了生活,也相信了政府雇主的說詞,以為增加了員工自己的35% 提撥金,將來新制退休金會領得比較多,也只好接受新的勞雇契約,自新年資起繼續工作下去。 然而,在85年新制退休儲金實施後,已取消未來的新制年資中,約等同於職業保險年金的公保養老金18% 優存給予,但卻又未比照勞保給予員工新制年資的公保年金。 而且,同為職業保險,勞保的提撥率勞工只要自繳20% ,餘由雇主負擔70% ,政府主管機關(勞動部)補助10% 。然而,公保的提撥卻要員工自繳35% ,遠超過勞工1.75倍;而政府雇主僅負擔65% ,還遠不如企業雇主;更甚者,連政府主管機關該補助的10% 也不見了,卻要加重受雇員工的負擔! 而今,新制退休基金制度實施才20多年,蔡政府雇主又片面奢言進行所謂的「年金改革」,不但要變動以後的勞動契約,更要以所謂的「財政不足」、「業別不均」與「世代不平」為藉口,挑起不同職群、世代間的鬥爭、對立;更要以所謂的「溯及既往」的已工作年資,來公然帶頭違憲、違法、違約!!! 五、溯及既往已工作年資是退休金亂改,不是年金改革! 今天如果企業雇主以公司CEO經營不善為藉口,而要將雇主應付給勞工的退休儲金,片面毀約取走,有哪個勞工可以接受? 政府雇主和受雇員工(軍公教警消)是勞僱契約的雙方,受雇者付出心力勞力換取雇主給付薪資待遇,而此薪資待遇包含即時薪資─月薪,和延時給付薪資─退休給付所得。此延時給付薪資在民國84年以前,是由政府雇主完全負責給付,84年以後的勞僱契約則改為由勞雇雙方分別提撥為儲金,但雇主還是要負責最終給付責任。 勞僱契約是兩造雙方的合意契約,民法的契約以雙方合意即成立,並不一定要文字簽約形式。政府雇主以法律或行政命令等規章訂定受雇員工薪給及退休法令,約定勞雇工作條件,軍公教員工願意依此條件工作而不辭職他就,雙方合意契約即告成立。受雇員工依此勞僱契約執行工作多年,已完成勞務給付責任,雇主亦相對應依當時合法、合意的勞僱契約完成付給薪資的責任,此薪資給付包含即時給付薪資─月薪,與延時給付薪資─退休金給付。 再講白一點,如同商場上的買賣雙方合意訂約交易,由買方(雇主)向賣方(勞工)購買貨品(勞務)並付給報酬;當賣方(勞工)已經完成貨品交付(完成勞務給付),買方(雇主)也已消費使用完畢,而這時買方(雇主)卻才以各種假藉口拒絕依約依法付款,這就是典型的詐騙行為! 放觀當今世界上,連極權、無民主、無法治的專制政權,都不敢如此恣意非為!難道竟只有2016年在臺灣上任的蔡政府,敢如此踐踏民主法治,恣意惡行非為?! 勞雇新約,全面協商! 新約更動,新資適用! 退休金與年金的改革不能違憲違法、背信毀約來溯及既往!! 溯及既往已工作年資的退休薪酬,是違法背信毀約的退休金賴帳亂改,不是年金改革!!
附註: 註一:楊仁壽前大法官的法律分析 任何改革,都不能違憲,這是改革的極限,也是「法治國」及「民主國」的基本原則。 分段施行最典型的例子,是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雇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與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大法官認為此一規定,係分段解決的範例,合乎憲法之規定(釋字第六二0號解釋理由書)。 軍公教年金改革,涉及憲法層次的問題,依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的權利,其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釋字第五七五號、六0五號解釋文),應受到制度性的保障。 如此部分的改革不得其法,違反法治國及民主國原則,則制定法律後,一旦興訟,行政法院有限的人力將被癱瘓,甚至於訴訟確定後,釋憲案件亦會如潮湧至。若遷延數年,民進黨下次選舉,難免不受波及,而且整個社會紛紛擾擾的結果,誰要來承擔呢! 年金改革 勿違憲轉嫁軍公教 楊仁壽/前大法官、最高法院前院長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2250965 註二:年改會107年1月19日的「年金改革方案」 1.「總統府公布年金改革方案 九大改革一次看」2017-01-19 16:20經濟日報 記者何孟奎╱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2240307?from=udn-relatednews_ch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119/37525442/ http://www.mocs.gov.tw/FileUpload/38-5211/Documents/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調降(擬制年資個人影響評估).pdf 總統府本(106)年1月19日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試算資料。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 親愛的閱覽者: 一、 總統府已於本(106)年1月19日公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草案)。為利您瞭解該改革方案(草案)對於所有公務人員(包含已經退休者及尚未退休者)領取退休金的影響情形,爰製作各關鍵職等人員在不同退休年資下的退休金影響試算情形(任職35年者,由75%逐年降至60%;任職30年者,由67.5%逐年降至52.5%;任職25年者,由60%逐年降至45%),供各界參考。 二、 本項試算資料是將「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及「調降優惠存款利率」二種因素(即扣減方案)皆考慮在內的試算結果。銓敘部 106.1.19 檔案下載https://goo.gl/RKT7Md 註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註四:釋字第717號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7
後記: 1.各行各業的人民不要以為政府違法背約與你無關,今天兩黨政府都先拿軍公教下手,導致怨氣沖天;他日也難保政府不會找其他職群下手,以抒緩軍公教的怨氣;既有前例可循,依此照辦下去,到頭來滿堂政客肥貓依然不斷自肥,而且吃得腦滿腸肥,只有各職群的人民則逐步共慘,而政客們依然可以舉著職群平等,世代公平的旗幟,依舊耀武揚威的吃喝下去! 違法背約的政客們,現在先迫害軍公教職群,將來就不會迫害其他職群的人們嗎? 2.美國波士頓猶太人大屠殺紀念碑碑文: 為德國新教牧師Martin Niemoller所寫,為警醒後世勿重蹈覆轍! Als die Nazis die Kommunisten holten, habe ich geschwiegen; ich war ja kein Kommunist. Als sie die Sozialdemokraten einsperrten,habe ich geschwiegen; ich war ja kein Sozialdemokrat. Als sie die Gewerkschafter holten, habe ich nicht protestiert; ich war ja kein Gewerkschafter. Als sie die Juden holten, habe ich nicht protestiert; ich war ja kein Jude. Als sie mich holten, gab es keinen mehr, der protestieren konnte. 3.引述:「新政府磨刀改年金 溯及既往塞大法官嘴?」2016-05-10 01:48 聯合報 陳聽安/政大名譽教授、陳國樑/政大財政系副教授 【美國伊利諾州最高法院今年三月對芝加哥市政府—以財務失衡有破產危機為由—通過的降低市府員工年金給付改革,作出違反州憲法的裁決,並嚴正指出:「財務危機不得作為放棄法律原則的藉口…」;認為公務人員年金是政府與其僱員所訂的契約,在既定制度下,給付事先約定不論是否訂立新法,政府皆應遵守承諾,不可減少或損害退休或在職公務人員之利益。裁定並認為:「正因為是危機,所以更須挺而捍衛法律原則。】 4.引述:引用Liz Farmer 2014年1月28日之貼文 【在過去這一世紀,美國各州採用退休金是一種延遲補償(deferred compensation)的觀念,基於這種觀念的改變,無論公私部門退休人員的退休金(pensions)皆受到憲法、法律的保障。以前認為退休金只是一種提昇工作士氣的賞金,可以基於財政原因予以變更或廢除,但這種退休金是一種延遲補償的觀念形成後,美國公私部門的雇主再也不可以任意剝奪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各州也通過州憲法或法院對憲法精神的解釋,在契約理論下,禁止通過傷害退休人員退休金的法律。】
推薦閱讀:【年金改革議題的相關論述】──裝備你的年金知識! http://blog.udn.com/frank002/66115594 更新記錄: 20170120更新:修正文字敘述,增補附註。 20170125更新:增補附註。楊仁壽前大法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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