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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律師的ECFA審議觀,謬論乎?
2010/07/03 15:27:17瀏覽1263|回應0|推薦2


引用文章多邊條約可保留雙邊協議不能改


陳大律師這次又發表高見了,不知道是否自願馬前卒、當起馬總統御用律師起來?看完整篇論點,陳大律師的功力似乎嚴重退步!這次筆者也不需要投稿來質問陳大律師了,以下數點辯駁,提供大律師參酌:


一、憲法與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文都已經清楚交待,兩岸協議不是條約,大律師又再扯條約,真的是蓄意忽視憲法!何況多邊條約都可以保留排除適用,雙邊條約哪不能修正或保留?硬要把ECFA扯上條約,真的是該問問當初修訂憲法增修條文時,您這位大律師怎麼沒見到今天此番慘況?



二、立法院公報明白登載,「我國與薩爾瓦多暨宏都拉斯共和國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案,採付委逐條審議,並不是全案表決,而審議「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時,立法院也以附帶決議方式,方才批准該項協定,陳大律師矇著眼睛說瞎話,貿易談判協定豈是全案表決來處理?



三、憲法增修條文中並沒有定義兩岸政治實體,也沒有給對岸政府任何法律位階或定義,只有「大陸地區」與「自由地區」之分別,大律師不知道嗎?並不是民進黨把中國定義為「同一國」,而是國民黨主導修訂的憲法增修條文與「一中原則」把兩岸關係鎖在一個中國之下,除非修憲,否則這就是事實,記的陳大律師也曾告訴民進黨公投法再怎麼不合理,除非修法否則也要遵守規定,今天相同的話也奉送給陳大律師!



四、兩岸協議既然不是條約,就別再玩法弄法欺騙人民,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既然ECFA需要送請立法院「審議」而非「備查」,就該依法審議而不是亂用「準條約」之類的藉口來唬弄,如果立法院沒有法源或規則來審議兩岸協議,那就該務實解決立法技術問題,並不是在那邊曲解律文與玩弄文字,甚至濫用報紙媒體來混淆視聽!



陳大律師啊,當初修訂憲法時,您大律師怎麼沒給國民黨建議呢?如果當初一中憲法是國民黨的陽謀,如今ECFA又哪有國與國的關係,更別論說是兩個政治實體的協議了,惡果自受,陳大律師您還不知道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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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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