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14/02/17 09:27:32瀏覽2821|回應8|推薦36 | |
兩個三、四十歲的成年男女,半夜裡帶著老酒逛公園,也怪公園名字取得不好,不該叫做「八二三紀念公園」,所以合該有事,害得兩人喝得「性」起,幕天席地,就迫不及待的當作紀念金門砲戰一樣脫光屁股打野砲. 應該不是臨時起意,而是蓄意,尋求變態刺激,搞不好已經不是第一次! 這種狗日的事,偏叫過路遛狗的市民撞見,起先大概以為是強暴,好意上前勸了一句「不要這樣」,結果被那個「性」緻被打斷的男人沒好氣地罵了一句「看三小」,遛狗的不小心撞見了狗男女,哦,打野砲的苟合男女,沒奈何只好報警處理. 警察趕到現場,那個女的還慢條斯理地在穿褲子,既不在乎走光,顯然也不在乎被人家看透透. 碰上這種狗屁倒灶的事,算是霉氣.報警的路人不是雞婆,反倒有幾分見義勇為的氣概. 當兵的時候聽老兵說起過,金門砲戰期間,八三么、也就是軍中樂園生意鼎沸,英勇的國軍將士都想萬一不幸陣亡,也好做個風流鬼,據說貼著對聯「大丈夫效命沙場,小女子獻身報國」的大門口排滿了鋼盔,都是等著辦事的阿兵哥排隊用的.沒想到若干年後,居然就有人把紀念公園當成了砲陣地. 這個案子,進了法院. 滑稽的是,法官採信當事人確有打野砲的行為,但是夜深人靜,在公園相對偏僻處辦事,被人抓包以後不但知道開口罵人,而且還會穿上褲子,顯然並無讓人參觀指教的意圖,所以公然猥褻罪不成立,隆重判決無罪. 簡單的說,法官是依據「夜深人靜、地點偏僻、穿褲子、看三小」,確立當事人有做愛、但是沒有做給人家看的犯意.過路的人不小心看到了,不能算是打野砲當事人的錯. 法官斷案,不外認定事實,明確證據,適用法條. 依照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我國的公然猥褻罪,有三個成立要件: 一、「意圖」供人觀覽,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有意讓他人看到自己的猥褻行為; 二、「公然」則指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也就是任何一位路人、民眾都可看見; 三、「猥褻」是指色慾行為,色慾行為即指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個人性慾之概稱. 不知道這位三小法官有沒有在夜深人靜的時候,到地點偏僻的現場勘查過?如果至少連續一個禮拜、同一時段守候在現場,或許才能確定當事人無意供人觀覽.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三小法官,大概沒去的成分大些. 至於辦事的那兩位,應該沒有搭帳篷,也不是躲在樹叢裡,更沒有摘幾根樹枝做掩蔽,被人撞見的時候都還光著屁股,等到警察大人趕到現場才穿上. 男女野合,如果是在荒郊野外人跡罕至之處,或許情有可原,但大台北是個城開不夜的大都會,公園裡想來也不會有宵禁,縱然酒後亂性,終歸是傷風敗俗的行為. 由於社會變遷,死的法條難免有時而窮,所以法律上有所謂「帝王條款Empire provision」,又稱「君臨法域」. 「帝王條款」意指法律上的根本原則,如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義,必須遵守,不能有任何的牴觸,亦沒有任何解釋上迴旋的餘地,效力強而無法動搖如同帝王寫入了法款一般,不會比帝王更高的法位階存在. 打野砲的「帝王條款」,叫做「公序良俗」,換句話說,也就是違背了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兩個三、四十歲的男女,在一個沒有任何禁制的公共場所,不作遮掩,也就是並不在乎被人撞見,脫光褲子抱在一起,法官在斷案的時候,腦子裡顯然沒有浮起過「公序良俗」這個「帝王條款」,所以當事人無罪,只是三小法官謀殺了「公序良俗」.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