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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2 15:03:39瀏覽6825|回應0|推薦1 | |
在這次黨主席鬥立法院長的大戱中出現了一個耐人尋味的名詞.那就是終身黨員,王院長自署是終身黨員,或許有人以為是王院長自許的.其實不是的.而是馬主席上台後進行國民黨改革的結果. 就國民黨的現況而言國民黨的黨員是有分類的,謹略述於後. 依黨章來分黨員區分為..黨員與精神黨員,住在國內領有國民身分証的是黨員,居住在國外具有外國身份証的是精神黨員. 依中國國民黨黨員黨費繳交辦法區分,,黨員與終身黨員,每年在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繳交二百元為黨員,也就是有權黨員,沒繳二百元的就是無權黨員了,一次交一萬(含以上)就是終身黨員了. 終身黨員無疑是特別黨員,可是特別黨員是不是該有一些特別的權利與義務,就辦法而言似乎應該是終身有權的黨員的,旣是終身有權那能否褫奪其黨權就得商榷的了,這可是偉大的改革者迄今尚沒想到的事.以後再說吧, 至於說黨員違紀該如何懲處的問題,國民黨章有詳細的規定的,在程序上也有一定的程的,可是徧徧就沒有主席交辦這一條,也沒有主席指定懲處方式這一項,看來國民黨這次的中全會還有得忙的了,偉大的改革者暨同志們還得仍須努力了. 附錄參考資料 國民黨黨章 第二章 黨員 第七條 凡信仰三民主義,願遵行本黨黨章及黨員守則者,得依規定申請入黨,經本黨核可後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認同三民主義,志願與本黨共同致力國家和平發展者,均視為本黨之精神黨員。 第八條 黨員有下列之權利: 第九條 黨員有下列之義務: 第十二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四條 凡黨員奉行三民主義、遵守黨章、貫徹黨之政策綱領、服從黨之決議、增進黨之利益、維護黨之聲譽,著有績效或貢獻者,由權責單位予以獎勵,其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五條 黨員有下列行為者,為違反黨之紀律,應受黨之懲處: 第三十六條 黨員有違反紀律之行為,分別予以下列之懲處: 第三十七條 本黨籍政務官及各級民意代表之言行應為黨員表率,接受廉能委員會監督及考核,其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八條 凡黨員違反紀律時,應由所屬黨部或其上級黨部審查,議定處分,其權責如下: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部設考核紀律委員會,負責黨政工作之研究設計與管制考核,紀律案件之監察糾舉與審議,暨財務之稽核與審核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上一級黨部遴派之。 中國國民黨黨員黨費繳交辦法 壹、總 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本黨)黨章第八條及第四十條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黨黨費,分為黨員黨費、黨員捐獻兩種;黨員繳納黨費為黨員應盡之基本義務,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貳、繳納標準 第 三 條 本黨黨員依下列原則繳納黨費: 一、黨員繳納黨費每人每年繳納新台幣二佰元,新入黨與回復黨籍之黨員未足年者亦同。 二、黨員得視意願主動提高認繳黨費標準。 三、一次繳納黨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終身毋需再行繳納黨費。 四、持有政府發給之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黨費。 五、年滿七十歲並具四十年以上黨齡者免繳黨費。 參、分配原則 第 四 條 黨員繳納之常年黨費收入,區級黨部分配百分之六十,縣市黨部分配百分之三十,中央黨部分配百分之十,作為發展黨務、服務黨員經費之用。黨員繳納之終身黨費亦依上述原則分配。 肆、黨費用途 第 五 條 黨員黨費依取之於黨員,用之於基層黨務活動之原則,其用途範圍規定如次: 一、基層組織活動之補助。 二、照顧慰問急難黨員。 三、年老資深黨員年節慰問。 四、黨員生日祝賀。 五、其他簽請主管核定之黨務工作支出。 第一項前四款之支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各款支出均應符合本黨「各項經費核銷規定」。 伍、報繳手續 第 六 條 黨員繳納黨費,按年或一次繳納完成。其手續如次: 一、黨員應按期向所屬區級黨部繳納黨費。 二、每年黨費繳納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均屬補繳。 三、區級黨部收取黨費應立即開具收據,並予以登錄。 四、區級黨部應製發黨費收據(如附件一),並將黨員繳納黨費情形,登錄於本黨組織管理系統黨費紀錄,作為黨員參加黨內各種選舉或各類公職人員選舉辦理黨內初選行使權利之依據。 黨員繳納黨費,可由本人或委託他人代為繳納。亦得運用郵政劃撥、金融轉帳、本黨全球資訊網使用信用卡繳款或下載列印繳款單至超商繳費。 黨費一經繳納,不得因黨籍之註銷、撤銷、開除及其他理由要求退回。 陸、權責劃分 第 七 條 區級黨部對黨員繳納黨費,應負協調及查催之責;並應紀錄收支情形及保存原始憑證,以供上級黨部查核。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黨部對黨員黨費收支業務,應負督導、考核之責。並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編製收繳黨費統計表(如附件二),分別報送中央組織部門及財務、稽核部門,作為統計、分析及考核之依據。 第 九 條 中央相關單位對黨員繳納黨費業務,其職掌如下: 一、組織部門應循組織系統督導黨員繳納黨費業務,各黨部主管督收黨員黨費之績效,應列為年度考評項目。 二、財務部門對各直轄市、縣(市)黨部繳納黨費之統計資料,應編製年度績效統計表,並分送組織及稽核部門,以為督導考核之依據。 三、稽核部門得對黨員黨費之收支為必要之查核。 柒、收支徵信 第 十 條 經收黨員黨費單位均應在有關會議中,提出黨員黨費收支報告,向黨員徵信,其手續如下: 一、區級黨部應將黨員黨費報繳紀錄表及經收黨員黨費之收據列管,接受黨員查詢徵信,並將已繳及未繳黨員姓名及黨費收支結存情形,於黨員活動中提出報告。 二、區級黨部應將黨員黨費收支情形於組織管理系統黨費紀錄維護中列印黨員繳費清冊,於相關會議中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捌、獎 懲 第十一條 黨員繳納黨費及辦理黨費收支業務,成績優良者,由其隸屬之上級組織依權責敘獎。 第十二條 黨員依規定應繳納黨費而未繳交者,暫停一切黨權。黨員補繳未繳期間之黨費後四個月,始恢復應有黨權,但補繳最多以追溯五年為限。 第十三條 各級黨部如不照規定辦理收繳黨費或有挪用黨費等情事者,由其上級黨部按其情節輕重議處。 玖、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備後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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