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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的黨員究竟分幾種?
2013/09/22 15:03:39瀏覽6825|回應0|推薦1

   在這次黨主席鬥立法院長的大戱中出現了一個耐人尋味的名詞.那就是終身黨員,王院長自署是終身黨員,或許有人以為是王院長自許的.其實不是的.而是馬主席上台後進行國民黨改革的結果.

  就國民黨的現況而言國民黨的黨員是有分類的,謹略述於後.

  依黨章來分黨員區分為..黨員與精神黨員,住在國內領有國民身分証的是黨員,居住在國外具有外國身份証的是精神黨員.

  依中國國民黨黨員黨費繳交辦法區分,,黨員與終身黨員,每年在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繳交二百元為黨員,也就是有權黨員,沒繳二百元的就是無權黨員了,一次交一萬(含以上)就是終身黨員.

終身黨員無疑是特別黨員,可是特別黨員是不是該有一些特別的權利與義務,就辦法而言似乎應該是終身有權的黨員的,旣是終身有權那能否褫奪其黨權就得商榷的了,這可是偉大的改革者迄今尚沒想到的事.以後再說吧,

   至於說黨員違紀該如何懲處的問題,國民黨章有詳細的規定的,在程序上也有一定的程的,可是徧徧就沒有主席交辦這一條,也沒有主席指定懲處方式這一項,看來國民黨這次的中全會還有得忙的了,偉大的改革者暨同志們還得仍須努力了.

  附錄參考資料

    國民黨黨章 

 

第二章 黨員

第七條

凡信仰三民主義,願遵行本黨黨章及黨員守則者,得依規定申請入黨,經本黨核可後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認同三民主義,志願與本黨共同致力國家和平發展者,均視為本黨之精神黨員。

第八條

黨員有下列之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在黨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經本黨提名或許可參加各種公職人員選舉者,有受本黨輔選之權。
四、有向組織提出黨政興革意見之權。
黨員依規定繳納黨費,始得行使上述權利。

第九條

黨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宣揚三民主義,貫徹本黨主張,支持本黨政策綱領。
二、出席黨的會議,參加黨的活動,依規定繳納黨費。
三、實行黨的決議,服從黨的領導,遵守黨的紀律。
四、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民服務。
五、積極結合黨友。
六、介紹優秀人士入黨。
七、支持本黨對各種選舉提名的候選人。

第十二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四條

凡黨員奉行三民主義、遵守黨章、貫徹黨之政策綱領、服從黨之決議、增進黨之利益、維護黨之聲譽,著有績效或貢獻者,由權責單位予以獎勵,其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五條

黨員有下列行為者,為違反黨之紀律,應受黨之懲處:
一、違反本黨主義、黨章、政策綱領或決議。
二、損害黨之聲譽。
三、在黨內組織小組織致破壞黨之團結。
四、惡意攻訐本黨致損害黨之利益。
五、加入其他政黨。
六、洩漏黨的重大機密。
七、未經本黨中央常務委員會同意,擅自接受非本黨籍執政者延攬為政務官。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第一審判處有罪者,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立即喪失參與黨內初選資格,並不得由本黨提名;亦不得參加本黨各級委員會委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為候選人。但於辦理初選或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者,不在此限。
黨員犯前項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犯第二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惟經廉能委員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仍得予以黨紀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不得參與黨內各項選舉,並不得由本黨提名為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

第三十六條

黨員有違反紀律之行為,分別予以下列之懲處:
一、申誡。
二、停止黨職。
三、停止黨權。
四、撤銷黨籍。
五、開除黨籍。
黨員於本黨辦理黨主席、各級委員會委員及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暨黨內公職人員提名初選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得取消參選或選舉資格,其情節重大者應依前者規定受黨紀處分。
一、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暴動破壞選舉秩序者。
二、意圖妨礙選舉,對於工作人員依規定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
三、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四、對於有投票權之黨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五、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書、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六、意圖妨礙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

第三十七條

本黨籍政務官及各級民意代表之言行應為黨員表率,接受廉能委員會監督及考核,其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八條

凡黨員違反紀律時,應由所屬黨部或其上級黨部審查,議定處分,其權責如下:
一、申誡處分由所屬黨部或上級黨部委員會議決後執行。
二、停止黨職、停止黨權處分由有關權責單位議決並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核備後執行。
三、撤銷黨籍處分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議決後執行。
四、開除黨籍處分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議決並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後執行。被處分者不服處分決定時,得向上一級黨部申訴。關於違反紀律案件之檢舉、審議、申訴、執行及黨籍、黨權、黨職之恢復等程序,另定之。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部設考核紀律委員會,負責黨政工作之研究設計與管制考核,紀律案件之監察糾舉與審議,暨財務之稽核與審核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上一級黨部遴派之。

 

中國國民黨黨員黨費繳交辦法

壹、總 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本黨)黨章第八條及第四十條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黨黨費,分為黨員黨費、黨員捐獻兩種;黨員繳納黨費為黨員應盡之基本義務,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貳、繳納標準

第 三 條 本黨黨員依下列原則繳納黨費:

一、黨員繳納黨費每人每年繳納新台幣二佰元,新入黨與回復黨籍之黨員未足年者亦同。

二、黨員得視意願主動提高認繳黨費標準。

三、一次繳納黨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終身毋需再行繳納黨費。

四、持有政府發給之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黨費。

五、年滿七十歲並具四十年以上黨齡者免繳黨費。

   參、分配原則

第 四 條 黨員繳納之常年黨費收入,區級黨部分配百分之六十,縣市黨部分配百分之三十,中央黨部分配百分之十,作為發展黨務、服務黨員經費之用。黨員繳納之終身黨費亦依上述原則分配。

   肆、黨費用途

第 五 條 黨員黨費依取之於黨員,用之於基層黨務活動之原則,其用途範圍規定如次:

一、基層組織活動之補助。

二、照顧慰問急難黨員。

三、年老資深黨員年節慰問。

四、黨員生日祝賀。

五、其他簽請主管核定之黨務工作支出。

第一項前四款之支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各款支出均應符合本黨「各項經費核銷規定」。

   伍、報繳手續

第 六 條 黨員繳納黨費,按年或一次繳納完成。其手續如次:

一、黨員應按期向所屬區級黨部繳納黨費。

二、每年黨費繳納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均屬補繳。

三、區級黨部收取黨費應立即開具收據,並予以登錄。

四、區級黨部應製發黨費收據(如附件一),並將黨員繳納黨費情形,登錄於本黨組織管理系統黨費紀錄,作為黨員參加黨內各種選舉或各類公職人員選舉辦理黨內初選行使權利之依據。

黨員繳納黨費,可由本人或委託他人代為繳納。亦得運用郵政劃撥、金融轉帳、本黨全球資訊網使用信用卡繳款或下載列印繳款單至超商繳費。

黨費一經繳納,不得因黨籍之註銷、撤銷、開除及其他理由要求退回。

   陸、權責劃分

第 七 條 區級黨部對黨員繳納黨費,應負協調及查催之責;並應紀錄收支情形及保存原始憑證,以供上級黨部查核。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黨部對黨員黨費收支業務,應負督導、考核之責。並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編製收繳黨費統計表(如附件二),分別報送中央組織部門及財務、稽核部門,作為統計、分析及考核之依據。

第 九 條 中央相關單位對黨員繳納黨費業務,其職掌如下:

一、組織部門應循組織系統督導黨員繳納黨費業務,各黨部主管督收黨員黨費之績效,應列為年度考評項目。

二、財務部門對各直轄市、縣(市)黨部繳納黨費之統計資料,應編製年度績效統計表,並分送組織及稽核部門,以為督導考核之依據。

三、稽核部門得對黨員黨費之收支為必要之查核。

    柒、收支徵信

第 十 條 經收黨員黨費單位均應在有關會議中,提出黨員黨費收支報告,向黨員徵信,其手續如下:

一、區級黨部應將黨員黨費報繳紀錄表及經收黨員黨費之收據列管,接受黨員查詢徵信,並將已繳及未繳黨員姓名及黨費收支結存情形,於黨員活動中提出報告。

二、區級黨部應將黨員黨費收支情形於組織管理系統黨費紀錄維護中列印黨員繳費清冊,於相關會議中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捌、獎 懲

第十一條 黨員繳納黨費及辦理黨費收支業務,成績優良者,由其隸屬之上級組織依權責敘獎。

第十二條 黨員依規定應繳納黨費而未繳交者,暫停一切黨權。黨員補繳未繳期間之黨費後四個月,始恢復應有黨權,但補繳最多以追溯五年為限。

第十三條 各級黨部如不照規定辦理收繳黨費或有挪用黨費等情事者,由其上級黨部按其情節輕重議處。

   玖、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備後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起施行。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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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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