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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圖利罪面臨存廢之考驗
2018/02/14 15:40:34瀏覽432|回應0|推薦6


高雄地檢署前日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嫌,起訴慶富董座陳慶男、次子陳偉志與前執行長簡良鑑等5人,各求刑30年到20年,併科罰金共19億元;至於先前被傳出疑施壓聯貸的行政院前秘書長簡太郎等官員,全因查無不法而脫身。合成資料照片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慶富公司詐貸案,高雄地檢署宣布偵查終結,除起訴其負責人、董事、顧問、執行長外,卻無任一公務員被起訴。這肯定讓人難以接受,但從現行法制,尤其是圖利罪的成立要件來看,實也不意外。

就現實而言,很難想像公務員無收受利益而為人作嫁的行為,惟由於公務員受賄罪之成立,既須找到隱密性極高的收賄證據,更須證明行賄、受賄間的對價關係,就常陷入訴追障礙。故為了解決此等困境,我國《刑法》才有圖利罪,以來防止治罪漏洞的產生。

只是具有截堵作用的圖利罪,於2001年,為了區隔便民與圖利,即進行大幅度修正。除在主觀上,必須屬於確定故意,即明知違背法令,同時,行為也僅限於圖私人不法利益,更界定必須要有人因此得利,才足以成罪,並刪除未遂犯。於此嚴格的要件下,或能避免便民行為被當成是圖利罪,致可使公務員勇於任事,卻也象徵公務員圖利的成罪可能性,必然因此降低。

以獵雷艦的招標過程來說,會釀成無以挽回,且最終恐得由全民埋單的龐大損失,或可歸因於承辦官員,放寬投標廠商的財力資格及招標條件,致讓慶富公司有可乘之機。惟在《政府採購法》對此,乃授權由招標機關自行決定下,要說是圖利行為,實有違罪刑法定。至於評選委員未出席,或者某些項目特別給高分,除非能查到有收受來自廠商的金錢利益,致能以受賄罪究責,否則,就屬專業判斷之餘地,檢方自不能恣意認定其屬違法濫權。

至於慶富公司受領24億元的第三期款,雖是國防部違反預算編列,而擅自以調控方式為給付,但在《預算法》對項目流用之規定,實屬空泛與模糊下,承辦官員只要佯稱不知,甚或過往即是如此,就很難合致於明知違背法令的主觀要件。

而同樣的治罪困境,也出現於高雄市海洋局長(已卸任)為慶富公司取得興達港,找漁業署相關人員說項一事。原本,如此明目張膽之行徑,似逃不過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重罪,卻因此案未通過,致無人得利,則於此罪不處罰未遂下,即便有清楚錄音為證,也只能望之興嘆。

去年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對於圖利罪之存廢,法務部與司法院有著尖銳之對立。惟不管未來是否廢除,從相關公務員於慶富案全身而退之結果,卻已注定圖利罪逐漸走向名存實亡的窘境。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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