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荒謬的集資中獎課稅鬧劇
2018/02/13 16:20:37瀏覽484|回應2|推薦9
荒謬的集資中獎課稅鬧劇 再次凸顯財政部對依法課稅一事毫無最基本之應有尊重

徐宗甫/美國執業稅務律師、美國國稅局稅務代理人,前國立大學會研所兼任教授
 
報載,近期四人因集資購買樂透並喜獲高額頭獎新台幣30億、卻因「未向國稅局『事前』報備集資情事而遭課徵巨額贈與稅」一事,此事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證實發生於去(106)年十一月間,而因相關補稅金額龐大(約估為新台幣1.8億)、且所謂的「報備規定」幾乎前所未聞而引發軒然大波。

事發後,不具名之稅務人員於受訪時私下表示,「此規定早已行之多年」、「實務上10個集資買彩券中大獎,9個會被課贈與稅,因獎金是意外之財,大部分中獎人都會乖乖繳稅。」財政部則表示,「若採取開獎後中獎再申報,易有造假疑慮」,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分局長林啟智於受訪時甚至提供民眾(就集資購買彩劵一事)如何事前完成報備之「教戰守則」,以避免在春節期間喜獲大獎而必須「意外」繳納巨額贈與稅款之「遺憾」。
 
筆者因已從事租稅工作十數年,卻對「報備規定」為何毫無所悉而感自慚形穢,故於詢問身邊同道先進仍不得而知後,鼓起勇氣主動去電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請益,希望能了解所謂之「報備規定」究竟出自何處、何時制訂及相關規定及法源依據為何等等。感謝該局審查二科胡股長明確、正面並已於南區國稅局新聞專區公佈之「澄清」回覆:「事實上我國並未有任何(關於集資應事前報備之)規定。」、「集資中獎就算未經事前報備也不會被課贈與稅!」。(註:筆者完成本文撰稿時,財政部賦稅署亦於其網站提出相關「澄清」)

驚訝之餘,因恐誤解胡股長回覆之意,於經再次確認「無相關規定」、「不會被課稅」之理解正確無誤後,敝人請教若確無此等規定,則關於報載「中區國稅局證實確已發生此一課稅情事」、「財政部於受訪時說明該規定之存在乃為防弊之故」、「嘉義分局長提供報備教戰守則」等等所恃之法律依據,究竟從何而來?胡股長則表示「無法表示意見」、「我們依法論法即可不討論個案」。
 
事實上,從此一「庶民」事件足證,財政部多年來慣以欠缺正當法律依據、似是而非、明顯涉及違憲、違法而逃避立法院監督之各種自行公布之解釋函令、辦法、準則、命令等等,以遂行其為執行稅賦課徵目的而不擇手段之非法行政措施,絕非空穴來風。而本次事件「意外地」引起輿論軒然大波,除因涉及之金額龐大外,又因適逢年節期間集資購買彩劵「碰碰運氣、大家討個好彩頭同歡」實為一般民眾普遍之慣習、現在卻必須「擔心」自己如果好運中大獎,會不會因此還要慘遭國家機關「層層剝皮」的下場。

而此次事件最不可思議之處,乃為事發後第一時間,包含財政部自身及其以降之各級機關,竟能在明知事實上根本毫無任何白紙黑字依據下,還言之鑿鑿有此相關規定且已宣導多年,欲以藉此正當化其非法濫權之徵稅行為。簡單來說,此等行為本質上與「睜眼說瞎話」、「公然說謊」,究竟有何不同?

此外,
由財政部官員受訪時表示「中獎人通常會乖乖繳稅」之用語足見,其對課稅一事所採取之高傲官僚心態—─《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有所得即應誠實「依法」納稅乃天經地義,本無疑義,然將「於法無據」之稅賦負擔及徵稅措施強加於民,此舉不知何異於豪取強奪的土匪強盜?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SUS&aid=110308259

 回應文章

雁~《諸神的戰車~地外飛行器?》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2/14 09:07

集資中彩還須取證?無論事前或事後,都是狗尾續貂。

民眾中彩已繳清彩金稅,獎金怎麼分配與國稅局無關。

鼓勵人民分享財富消弭不均猶恐不及,居然反向謬思?

還敢殺雞取卵巧立名目斂稅?減弱贊助公益彩券意願。

各部會少數官員之顢頇,由此可見一斑矣! (∩_∩)

華碩(ASUS) 於 2018-02-14 15:44 回覆:
大笑

華碩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2/13 18:55

【轉彎片】集資買彩券免報備 財政部改口要退贈與稅


農曆春節將至,想集資買彩券試手氣,但近期集資買彩券未事先報備被課高額贈與稅的消息讓不少未來大富翁卻步,經《蘋果》披露後引起民怨沸騰,民眾痛批政府擺明搶錢、政策不便民,學者痛批政府有違納保法,見民怨沸騰,財政部今緊急發布新聞稿澄清,集資買彩券,毋須事先報備,也免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局長盧貞秀表示,日前轄下有2人集資買彩券中了3.9億元,1人出面去領獎金,跟銀行說了合資買的,獎金要匯給另一個出資的人,銀行問有沒有合資證明文件,但因沒有證明文件,涉及2000萬元贈與稅,銀行提醒中獎人有贈與稅申報的問題。

盧貞秀說:「我們沒有規定要報備,也沒有要求事後補贈與稅。」她表示,若中獎人可以事後補上集資證明,包括彼此出資證明、切結書,多課的2000萬元稅款可以退回,但盧強調,事實認定要看個案提供的文件、集資人有沒有親等關係而定,一般來說,沒有親等關係的人可視為集資。

盧貞秀表示,雖然當事人是主動申報,但報稅後5年內仍可舉證集資事實,國稅局願意退稅。有證明文件可依《稅捐稽徵法28條》申請退稅,5年內可以退稅。

盧貞秀表示,只要能舉證,刮刮樂也可以採事實認定,稅局會視個案實際情況給予免贈與稅的決定。

稅官表示,資金往來被查到,可以主張是集資買彩券分得的獎金,並非繳冤枉稅金,他自動申報贈與稅的原因是什麼。

台灣彩券早從2008年就宣導集資買彩券中獎分獎金會被課贈與稅,國稅局近期宣導2起集資買彩券中大獎,因未事先報備都被課重稅,其中又以2015年4人集資中威力彩史上最高頭獎30億元,但開獎前未事先報備,被多課1.8億元贈與稅最傷。

不過,財政部今急轉彎指出,民眾取得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採分離課稅,無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且其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始按20%扣繳所得稅款;至於中獎獎金,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中獎獎金,並不涉及贈與稅問題,請民眾放心。

財政部說明,集資購買彩券屬於民眾經常性之經濟活動,集資行為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民眾可自行保存集資購買的佐證資料,以備查考。如有課稅疑義,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詢問。

財政部表示,買彩券,做公益,添喜慶,中獎與不中獎,同樣帶來喜悅,彩金累積大,集資購買之氣氛越濃,過年期間民眾不免想試試今年財運。(廖瑩欣/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