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防堵地下錢莊、詐騙濫用 本票強制執行將限縮
2017/08/18 08:55:59瀏覽312|回應0|推薦9

2017-08-18 01:16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台灣獨創的本票制度,近年常遭地下錢莊、詐騙集團濫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導致無辜民眾受害,金管會昨天宣布修改票據法,決議限縮聲請強制執行本票範圍,未來須由金融機構(例如銀行)為擔當付款人,或執行人為金融機構,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票據法修正草案,要先送行政院,估計可能要立法院下會期、即最快明年完成修法;法律修正後,未來地下錢莊就算有債務人的本票在手,也無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能再拿本票「勒索」當事人。

台灣實施本票制度長達五十年,銀行解釋,一般民眾或公司行號若欠錢不還,債權人可打官司,透過「訴訟程序」討債;但若債權人手中持有欠款人開立的「本票」,只要經過法院裁定後可立即強制執行借款人財產。本票等於是採「非訟程序」討債,效率更高;因此民間私人借貸或租賃,常要求借款人開立本票,以確保債權。

也因為靠本票聲請強制執行「討債」太容易,近來本票遭地下錢莊或詐騙集團濫用追債,甚至有不肖外勞仲介逼外勞簽下本票,若外勞不依合約行事,即持本票追索或剝削當事人。

監察院先前建議,應廢除本票可「強制執行」的功能。但金管會認為,廢除本票強制執行,影響過大,決議修改票據法,限縮聲請強制執行本票範圍。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台灣工商活動仍相當倚重本票,也有些大型債權靠本票確保,像當年銀行團就因為持有某大食品集團開立的本票,據此要求該集團籌資還債。但為避免本票機制遭濫用,金管會將修法,限定金融機構為擔當付款人或執行人,才能「強制執行」本票。

莊琇媛說,擬修正票據法,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本票範圍;一是發(開)票人須委託金融業或集保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才能強制執行;或「執票人」為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或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的融資性租賃業。

銀行解釋,本票發票人可指定「擔當付款人」,例如發票人與台灣銀行約定,由台灣銀行代其支付票款,這張委由台灣銀行付款的本票,即是「銀行擔當付款本票」。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SUS&aid=10838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