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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18):開發中國家的著作權政策
2014/05/23 12:12:57瀏覽46|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自立晚報七版)

著作權法與其他法律在某些方面是有所不同的。開發中國家的民刑法可以要求對外國人的保護達到世界標準,但開發中國家的著作權法對外國人的保護,往往有自己的政策。由於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在經濟及文化上有很大的差異,所以世界上這兩種國家彼此在著作權政策上,普遍存在著相當程度的認知差距。依一九七六年的統計,該年度世界在書籍出版方面,每一百萬人擁有的書籍種數,歐洲為五六五種,美國為三八二種,蘇俄為三二六種,亞洲為七十種,南美為九十二種,非洲為二十七種,阿拉伯國家為四十種。占世界人口三十%的亞洲,每年出版圖書僅占全世界出書總數○‧一五%,每年開發中國家都要對已開發國家給付大量的外滙。因此若干開發中國家對外國著作權保護就採取相當抵制的作法。例如一九五四年埃及著作權法即規定,著作之翻譯權僅五年;印度法律更規定,在印度發行或出租之外國影片,其收入僅百分之十可以滙出國外,其餘均需留在印度投資;拉丁美洲若干國家採取對滙往外國之版稅征收高稅率之政策。

由於開發中國家的集體抵制行為,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約一九七一年才在巴黎修正,增加開發中國家的強制授權條約。但因為該條款不僅須經一定年限才能申請強制授權,而且須經十分複雜的手續,所以英國書商評論說它只是個「影子」,蘇俄學者M.M.Boguslavsky也認為它無甚效果。依聯合國國際文教處(UNESCO)所作統計,至一九八一年三月一日為止,已批准一九七一年世界著作權公約巴黎修正規定之開發中國家有十六個,但僅有阿爾及利亞等四個國家提出要享受強制授權的「優惠」制度。另世界智能財產組織(WIPO)統計,至一九八一年八月為止,已有二十餘個開發中國家批准伯恩公約一九七一年巴黎修正規定,但只有突尼斯等五個國家要求享受強制授權的「優惠」制度,大多數開發中國家對這種複雜又無多大實際應用可能性的強制授權制度表示強烈不滿,認為要利用他人的著作,主要還是要靠著作權人的直接授權。

今年十月美方送來的著作權保護協定草案,附屬書規定的強制授權條款,是比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約一九七一年巴黎修正規定更嚴格、更複雜的條款。因此如果不簡化這些條款,使它接近音樂著作使用的法定授權制度,即在一定時間(如一年)後無須經徵求授權的程序,付錢就可以翻譯,那麼可以肯定未來強制授權使用的機會是不多的。

美國要求我方開放翻譯權,目的是在版稅。簡化強制授權的手續使我方付錢方便,對美國出版商收入一定有增無減,這是在談判時極力要使美方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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