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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17):那些條款後患無窮?
2014/05/23 12:08:54瀏覽53|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自立晚報七版)

今年十月六日美方送來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草案,據美方表示,該草案係依據世界兩大著作權公約──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約起草的,台灣經濟已經達到一定水準,著作權的保護也必須達到世界的水準。目前我方有不少人粗看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約,相信美方的說詞,以為輿論反映過度,不如一些參加公約的小國,懂得尊重他人的著作權。

事實上,美方的草案雖然大部分採自伯恩公約及世界作權公約,但在二公約規定不同時,却採自標準比較高的部分,而且斷章取義,所以美方的草案是較二公約的保護標準更高的。不僅如此,至少還有兩項公約所沒有,將來我方可能後患無窮的條款:

一、協定草案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檢討本協定之適用與運作情形,締約者應定期舉行磋商,必要時提出修正建議,或對於一方或雙方之法律、命令或程序,提出修正要求,以確保在時空之演變中,仍能有效貫徹本協定之目標。」依據這個規定,將來美方可能不斷要求我方修正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以滿足其需索。這次簽署協定,我方似不準備將協定提立法院審議,如果將來著作權法修正內容與協定不同,美方可能依此規定又提出異議。此外,將來我方法院對我國國內法的解釋與美國法不同,美方也可能提出檢討。以最近發生的MTV「公開播放」問題為例,「公開」二字之意義,美國著作權法第一○一條與我國司法院解釋不同。MTV據說光台北市就有四千家,「公開」二字不同的解釋,却可牽涉到這個行業的生存。將來類似這種例子,可能不勝枚舉。

二、依協定草案附屬書第十三條規定,我方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強制授權後,美方著作人或著作權人還有權派代表提供證據及調查申請人,對我方主管機關強制授權的決定還有提出立即申訴之權。伯恩公約附屬書強制授權條款,英國書商曾坦白的承認它只是個「影子」,實際應用的情形很少。本來協定草案依伯恩公約附屬書訂定繁瑣的強制授權手續,我方申請強制授權的機會已經不多,如今協定草案又規定美方可參與我方主管機關強制授權的決定,如果我方完全接受美方的草案,未來可以預見,強制授權制度只是畫餅充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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