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15):談強制授權期間
2014/05/23 12:01:47瀏覽103|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自立晚報七版)

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草案有關強制授權的期間有兩種,一種是「強制授權制度之存續期間」,一種是「等待強制授權之期間」。前者是指我方對美方受保護之人的著作僅在自協定生效日後十年內可以享受強制授權制度,逾此十年,一定要經美方著作權人的直接授權,不能再以強制授權來翻譯美方的著作。後者是指我方欲以強制授權來翻譯美方之著作,須在該著作自最初發行之日起三年後方可申請,美方著作自最初發行之日起三年內,我方欲翻譯該著作,必須直接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

為什麼協定草案規定只有十年內才可以享受強制授權制度,超過十年這個制度就會失效?因為伯恩公約附屬書規定只有開發中國家可以享受十年強制授權制度,超過十年如果仍然是開發中國家,可以申請延展十年,如此不斷延展直到成為已開發國家為止。這次協定草案大概認為十年後我方已經可以成為已開發國家,所以規定只有十年內我方才可以享受強制授權制度。

然而世界著作權公約並不是只有開發中國家可以享受強制授權制度,已開發國家也可以享受強制授權制度。不過二者在等待強制授權之期間及目的上有不同。一般國家等七年可以申請強制授權,不限於為何種目的而翻譯。開發中國家等三年(如翻譯出來的語言非屬於已開發締約國之語言為一年)可以申請強制授權,但限於為教育、研究、調查目的而翻譯。開發中國家如果不是為教育、研究、調查之目的,也可以享受一般國家的強制授權制度。因此韓國一九八七年七月生效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如為教育、研究、調查目的,等一年可以申請強制授權,如非為教育、研究、調查目的,等七年可以申請強制授權。日本為已開發國家,依日本「伴隨世界著作權公約實施之著作權法之特例法」(一九八三年修正)規定,不限於何種目的,只要等七年就可以申請強制授權。新加坡一九八七年一月通過之著作權法第一四四條規定,如為教育、研究、調查目的,將外國人之著作翻成英文,等三年可以申請強制授權;翻成英文以外之官方語言等一年就可以申請強制授權。

依美方送來之草案,將美方之著作物翻成中文,須等三年才可申請強制授權,且限於教育、研究、調查目的,顯然美國非以世界著作權公約的標準對待我方,而是以比伯恩公約更高的標準對待我方。美國不是伯恩公約的締約國,中文也不是已開發國家的語言,美方的草案並不合理,所以在談判上,我方在強制授權條件方面,還有很多可以爭取的。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2010hsiao&aid=1356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