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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13):談複製權的強制授權
2014/05/23 11:53:04瀏覽117|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自立晚報七版)

自十月上旬美方送來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草案,美方即表示該草案是依據世界兩大著作權公約──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約為基礎而起草的。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約有關強制授權條款,包括翻譯權的強制授權及複製權的強制授權二方面。美方送來的協定草案只規定翻譯權的強制授權,而不包括複製權的強制授權在內。我們是否須爭取複製權的強制授權?

依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約規定,締約國國民的著作物,自最初發行之日起滿一定期間(自然及物理科學為三年;小說、詩、演劇、音樂著作物及美術書籍為七年,其餘為五年),如未在開發中締約國以該國同種類的著作物相同的價格發售重製物,該開發中締約國國民可以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提存版稅,複製該著作物。以免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予取予求,阻礙開發中國家教育、學術及文化的發展。

自民國七十四年底中美談判我方承諾對美國人的著作物採創作主義以來,西書業者爭取美國西書翻印授權,已較以往困難。以原文書當教科書的教授或學生,不是抱怨沒有書就是抱怨書太貴,西書問題已經影響到正常的教學。如果協定草案增加複製權的強制授權條款,學校對西書的需求問題至少可以得到部份解決。

報載對這次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草案,美國官員曾私下表示,草案的要求總是作最大可能的要求,但這些要求不一定完全可以實現,這是很值得我方深思的。美韓談判,美國的要求也遠較後來韓國所接受的為多。因此,中美著作權談判的真正問題不是協定草案太苛,而是我們將爭取什麼?接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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