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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女童被性侵案帶來的思考
2010/08/27 01:12:53瀏覽2916|回應35|推薦12

  今晚公視的「有話好說」節目對六歲女童慘遭性侵一案展開討論,討論的中心內容是:「六歲女童遭性侵,檢察官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不過高雄地院法官竟然認定六歲女童沒有明顯反抗,因此不符合『強制性交』要件,被告刑責十年徒刑變成三年2個月。16萬網友痛批法官亂搞要求撤換,幼童遭性侵根本無力反抗!為何法官還會認定沒反抗就不是強制性交?天大地大,法官最大,但如果法官犯錯,誰又能還民眾公道?」(詳情請看公視網站)幾位名人權威討論的結果把焦點集中在設置陪審團上。

  陪審團制度對於改善司法確實有很大的作用,但是陪審團制度並不能改善立法和提高法官的道德水准。

  回頭再來分析這宗案卷:高雄地院的法官判決有錯嗎?有錯,錯在量刑不準。但是說法官有錯了不是從感情上說,不是從同情六歲女童的立場上判定法官是有錯。因為法律是無情的,推斷案子判的對錯,只能依據法律,不能出自感情。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表示,判決可受公評,如果不符社會期待,檢討改進。」(詳情見聯合新聞網)這種帶有怨氣的說法,完全不符合一個法官的立場。法官的標準只能是法律,決不是什麼「社會的期待」。現在就用刑法的條文,對照高雄地院法官的判決作個簡單的分析。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說,這樣的判決在司法實務上並沒錯,完全是『法條適用問題』。她解釋,法官引用的刑法第二二七條『準強姦罪』與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的法定刑一樣,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檢察官起訴的刑法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前提要有『強制性交』,但承審法官認為這起性侵,依客觀案情並沒有『強制性交』,才會依『準強姦』罪判刑。」(詳情見聯合新聞網

  李淑惠的說法完全是歪曲刑法。刑法條文裡,根本沒有「準強姦」這個罪名,所謂的「準強姦」是李淑惠自己編造出來的。

  其次,李淑惠說依客觀案情並沒有「強制性交」,這又是無視法律和毫無證據的說法。我雖然沒有看過本案的卷宗,但是我絕對相信李淑惠的說法是沒法律依據和事證的。李淑惠說,「案情沒有『強制性交』」,那麼是否有「兩相情願的案情」呢?

  沒有「強制性交」與「兩相情願」之間並沒有必然的邏輯關系,這可能應該是一個法官的起碼常識吧。在現實社會中,有這樣的被害人,當知道面前站著的人是劫匪之後,會主動把財物拿出來。這難道能夠證明被害人是自願送給劫匪的禮物?劫匪是無罪嗎?

  因為六歲女童在法律上屬於「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3條)只能有女童的法定代理人在場,並同意的情況下,女童說的話才有法律效力,這一點法官大人不會不知道吧?那就要請問法官大人,你那個「沒有『強制性交』」的案情裡,有女童的法定代理人的簽字證詞嗎?

  這不是哪個人的「社會期待」問題,也不是出自對女童的同情心理。這是一個十分嚴肅的法律問題,是一個法官的道德品格的具體表現。個別不肖法官就是利用法律流露的一點點間隙,讓私貨從中通過。照李淑惠的說法,適用的刑法規定是三至十年,那麼為什麼不選擇七年而選擇三年呢?被告到底是在如何暗渡陳倉的呢?

  說完了法官之後再回過頭檢討法律條款。刑法的二二七條本身就存在著問題,這一條完全把二二一條給否定了,或者說這一條本身就是為保護罪犯而設立的。十四歲以下的兒童,屬於沒有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怎麼會有自主性交的能力呢?

  看看社會上頻頻出現的罪案,立法院是應該檢討一下法律了,否則將會影響台灣的經濟成長和投資環境。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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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啊?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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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這個案子裡並沒有證據顯示違反六歲女童意願。你可以給六歲女童糖果,那麼她會很高興接受你做的事
2010/08/27 10:05
鳥屁。

任何一隻法官都可以用舉證責任轉置的方法叫被告證明「沒有違反女童意願」。這是訴訟最簡單的 ABC。

重點絕不是檢察官要證明「被告違反女童意願」,而是被告要證明「沒有違反女童意願」。而且就算「沒有違反女童意願」,還是可以直接套 statutory rape,根本不必囉唆一大堆鳥屁。
高雄市是亞特蘭提斯大陸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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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目前這個案子的判決,因為這是現行刑法給法官的選擇
2010/08/27 09:08

To: stoto

中華民國刑法下面三條在你面前。 如果你認為高雄地院法官亂判,那麼請你解釋你會怎樣判。

第二百二十一條明白寫著"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這個案子裡並沒有證據顯示違反六歲女童意願。 你可以給六歲女童糖果,那麼她會很高興接受你做的事,雖然她不知道你在做甚麼。

如果是我能做主,當然是把"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從第二百二十二條中拿掉,再明白寫入第二百二十一條中,"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或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而為性交者"。 這樣就符合第一條
"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所以我支持目前這個案子的判決,因為這是現行刑法給法官的選擇。

======

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告訴乃論】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蘇信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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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氣歌再讀一次吧!
2010/08/27 08:26

正氣歌再讀一次吧!

在齊太史簡,

在晉董狐筆!

說的就是史官不能造假,

法官要罰的是以犯意為先!

誅心之論讀過沒?

這次六歲女童指姦案,如照犯意絕對是強姦沒錯,

而且是十四歲以下,

兩案並發,就要選一條比例上更嚴重的法條重判,

但法官卻選了一條對加害人最有利而且比例上也是輕判,

這樣能讓大家服氣?


隨便說說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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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樓下的
2010/08/27 08:12

如果你以為現行"刑法"有問題

請舉出來

並提出修正案

不要隨著部份報紙或所謂法律人的硬ㄠ起舞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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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拿民法這一條用在刑法上
2010/08/27 01:20

民法說未滿七歲之人無行為能力。

但是不能拿這一條用在刑法上,這就是社會大眾不懂法律的地方。  大家怪法院的法官亂判,事實是立法院給這些法官的刑法有問題,就別怪這些法官用有問題的刑法判出來的結果有問題。

解決之道在請立法院或公投修正刑法,不是在臉書上批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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