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海牙國籍法公約 四大重要原則
國籍必有原則 國籍單一原則 國籍自由原則 國籍主權原則
雙重國籍取得方式的多樣化 血統主義 出生地主義 歸化法規 婚姻法規
國籍為永結忠誠的產物 國籍與忠誠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
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 有外國籍者不得擔任下列職務
總統 副總統 五院院長等憲政職位
立法委員 直轄市長 縣市長等民選公職
軍職 警職及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職務
司法官 檢察官等司法職位
美國公民需要在領事館進行正式宣示放棄國籍
社會保險和退休金給付通常與國籍身分相關
美國不鼓勵也不禁止雙重國籍
中華民國台灣基本上採用單一國籍 但是有例外規定 有些特殊人才不必放棄原先國籍也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牽涉到國家忠誠 兵役 稅法 繼承 社會福利 就業工作 居住 出入境的各種問題
雙重國籍者在出入境時 有特殊的問題 最好持同一本護照出入境 有時會有些不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