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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能容許丙等公務員的存在??乾脆廢除公務員的考績制度吧??
2010/03/21 17:00:08瀏覽602|回應1|推薦11

引用文章李永萍關公面前耍大刀?

即時新聞: 

總統促公平考核 銓敘部:配套完整

....依據銓敘部修法條文,考績丙等的條件包括:工作考績在機關內排序最後3%;挑撥離間、不聽指揮破壞紀律;延宕公務造成人民權益損害;洩漏公務機密或違反行政中立情節重大;業務失當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等。...

Paulao's comment:

看了前述考績丙等的條件,我第一個想到的是:有這麼多缺失的人還能當公務員嗎??

李家同有一句話,我到現在還記得牢牢的:[道德比制度更重要],公務員如果沒有道德觀念,任何好制度都可能形同虛設或成為取巧的工具!

基於我過去的親身體驗,我頗為質疑[考績制度]的公平性,因為它常淪為[分贓制]:很多主管用每年輪流給甲方式以示公平..甚或憑自己的喜惡來評分..讓一樣努力的人只能等著得甲,甚而有些不懂得奉迎上級的年年得乙!

我認為身為公務員本就應該兢兢業業盡忠職守才不負納稅人的託付,才不有虧職守...照理他們都應該有[甲級]的表現與服務.低於這樣標準的公務員都已經算不適用了!

因此真正的公平,是能有好的評審制度,加上公正的運用讓公務員能憑著年資加上特殊表現得以升遷或給予嘉獎,從而得到較高的薪資,我們納稅人能夠保障他們有穩定的收入就是他們該得的報償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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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ymslin&aid=387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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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花園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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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成為主管排除異己的惡法,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法,
2010/03/21 17:32

明定3%為丙,3個丙去職,這並非好考核,

也容易成為主管排除異己的惡法,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法,

比如說:公家機關很多惡集團,新進人員如果不一起同流合污,你就被3個丙格局了!

paulao(yymslin) 於 2010-03-21 17:35 回覆:
我也是這樣想..有些主管有權在握卻不秉公處理,會有很多後遺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