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7/05/25 07:03:16瀏覽399|回應0|推薦10 | |
為了亞洲第一的虛名,菜桶政府及其大法官們卯足全力,丟了個748號解釋文,認定民法沒保障同性婚姻屬於違憲,但大家都不知道,「多元成家」和「伴侶制度」才是菜桶和同志團體的終極目標,婚姻平權不過是達標前的一場戰役。 5/18菜桶的司改國是會議通過通姦除罪化決議,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所持理由最重要的一點是「不應以國家公權力干涉人民的性自主權」,他們認為性自主與身體自主,都是人身自由權的範疇,別人不得干涉、脅迫或侵犯。(司改委員只看自主,不提忠誠,明白鼓勵人類動物化,就可看出他們完全沒有人文素養。)看起來像巍巍大者之言,若如此,性工作者亦可要求比較辦理,憲法(第十五條)亦應保障人民的工作權不受侵犯,社會維護法第80條也該廢除,讓性工作者除罪化,加上婚姻平權,台灣就可順勢瓦解婚姻和家庭制度,以實踐菜桶的夢想。 菜桶媽不是元配,本身性向不明,種種跡象讓我們認定,包括司改委員和大法官都在遂行菜桶的意志,一個不正常的總統,當然會催生出不正常的作為,拿2300萬人的幸福當墊背,其心可誅,其行可殺。 憲法7--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乍看之下,大法官搬出這兩條來支持同性婚姻,理由滿是充足。我們不否定任何人在法律地位取得平等,亦不否定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及權利,只是放眼望去,這些司改委員和大法官解釋憲法處處都是矛盾。 憲法條文揭櫫的是一個大原則、大方向,只要求人人在法律上有平等的地位,當然不會像民法一樣細瑣地去規定婚姻彼此的對象為何。大法官根據這兩條憲法就判定民法不保障同性婚姻事屬違憲,簡直是荒唐可笑。 我們要說,憲法不保障人民權利的事可多著呢,如果民法不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同理,憲法是否該保障大多數人反對同志婚姻的權力?憲法針對同志婚姻個案判定違憲,而不是從全民角度、通案原則來思考,才是真正大大的違憲。男女結婚才是通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應該從絕大多數人的利益來思考,而非自小格局去處理極端少數人的個案。社會上很多人支持同性婚姻多數是站在同情和理解的角度,支持並不等同行動、行為,請大法官們要看清楚民調呈現的內涵,同志絕對是極少數的一群,當2300萬人對於同志婚姻無法達成共識,請大法官站在絕大多數人立場來考量吧。 在男、女二元的社會裡,同性戀者不論先天、後天,本身就是一群極少數性向認同混亂的族群,國家應該保障的是他們就醫治療並免於被歧視的權利。不論從生物與社會學角度或從順應自然、保障人口繁衍角度來看,同志婚姻沒有允許或不允許的問題,法律制度或許可以承認同志婚姻,但是同志必須擔負養兒育女、家庭認同與社會認同的風險,一連串複雜的問題,並非單從法律就可解決。 不論修改民法或立專法,憲法的大原則只保障人民法律地位的平等,並不保證人民該受哪一種法律的保障。職是之故,另立專法同樣受憲法保障,請同志們不要在歧視問題上混淆視聽。 社會上絕大多數是異性通婚,既然同志的性向異常,自然不適合用修改民法方式來承認同志婚姻,應該另立專法來規定其權力、義務,以示區隔。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