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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察院與檢察權的爭議—憲政與法制層面的探討
2008/01/07 20:01:55瀏覽1190|回應0|推薦6

  第七次修憲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完成,陳水扁總統即宣佈:將推動第八次修憲,並在其任期結束前完成。

  到底第八次修憲的主旨與內容為何?目前尚無確切的方案。但一般輿論多認為,恐怕不脫“三權取代五權”、“厘清議會內閣制或總統制”,以及“調整地方自治層級”、“完全廢除臺灣省”等範疇。

  如果從三民主義與五權憲法的角度觀之,目前憲法中有關中央政府體制與五權憲法的設計,誠屬必要,且缺一不可。

  但是,正因三民主義與五權憲法乃國父孫中山先生之獨創,且系中國國民黨所奉行之“總理遺教”,陳水扁總統與民進黨政府深惡此一理念與主張,必除之而後快。

  因之,陳總統公開宣示:第八次修憲系以“去打中國意識”為標的,其主要內容,應不出下列各端:

第一、修改《憲法》前言,將“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義舉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等字眼取消。使其不再具備“中國性”(Chineseness)。

第二、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使“五權”變為“三權”,徹底否定五權“憲法”的基本理念與憲政架構。

第三、徹底廢“省”,使精“省”之後的臺灣省與福建省政府,完全失去“憲法”法源近而廢除。

  但是,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非但不能讓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效率提昇,反而將因後兩院本身的職掌過多,事權紛雜,而造成考試權與監察權隱沒未現。

  其結果,則是“分權與制衡”的基本憲政原理,受到戕害,形成更近一步的專權與濫權。

  而目前行政院所主管的政府預算,約占政府總預算的98%,其他四院合計則僅占2%,尤其監察院年度預算(不含審計部),僅有6、7億元。

  如果硬要以“浪費公帑”為由,指責監察院預算過多,這恐怕數位會說話,證明睜眼說瞎話。

  基於此,對於目前懸而未決的監委同意權行使問題,以及監察權停擺的憲政爭擾,總統府與立法院雙方都有責任,盡速完成監察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的提名與審查任務。

  首先,基於向第六屆立法院重新提出監委的人選,接著立法院應盡速就監委提名人選舉辦審查會與公聽會,針對每一位監委提名人的適任資格,進行審查,再行使同意權。

  若有提名人未到達同意門檻,總統得另行補提名,以補缺額。

  如果陳總統堅持不重新提名,怎麽辦?是依照提名名單進行審查,最後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還是從修法途徑著手,另謀出路?

  我們先要對此提名名單進行“資格要件”的細部分析。

  首先,監委必須具備三項積極性的資格要件:

(一)轉業的學養與經驗;

(二)清廉的人格與操守;

(三)不畏強權的道德勇氣。

  如果提名人本身操守不佳、人品汙穢,缺乏專業的學識修養,而且唯唯諾諾,畏首畏尾,日後又如何可能承擔起齋奸發伏、激濁揚清、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的重責大任?

  在這次的提名名單中,儘管不乏優秀人士,但也夾雜許多政治酬庸、形象爭議的不適任人選。

  如果真是照章全盤通過,那恐怕真是國家的災難了。

  其次,在監委的提名條件上,“監察院組織法”規定:應包括從政人士、高級文官、法官與檢察官、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經算師)、大學教授與新聞文化界人士等六種不同類型。

  過去輿論曾建議:上述各類任何一項,均不宜超過監委總額三分之一(即十人)。

  但是,在此次提名名單中,光是政治人物(立委、民代或政務官出身者)這一項,即接近總額半數。

  相對的,大學教授、高級文官、專業技術人員與新聞文化界人士,則具顯不足。

  這充分說明此一名單的政治色彩太強,專業知識則嫌貧弱。

  這對於監委日後有效發揮專業監督的功能,確是一大滯礙。

  再者,監察工作的物件,是文武百官與政府各個部門,其中涉及財經、審計、工程、科技者頗眾。

  但是,在這次提名的名單中,出身財經、會計背景者,卻僅有三、四人,而具科技知識者,也僅有兩、三位。其餘逾二十人,竟然不是出身法界,就屬政治人物。

  儘管監察業務,涉及法律層面甚夥,但這種“獨鍾法政,忽略專業”的偏頗現象,卻與社會大眾期待監委應具專業知識(尤其是科技背景與財經經驗)的普遍要求,存有太大的落差。

  基於以上的理由,本人建議立法院針對此一提名名單的重大缺失,尋求下列的共識:

一、剔出不適任的人選,並提出朝野各黨派所能接納的適當人選,請總統重新提名,再行使同意權。

二、兼顧不同的專業經驗與知識背景,不宜過分偏重法政專業與從政經歷,尤其不應將政治酬庸與黨派立場列為優先考量。如此一來監委名單才可能為社會請譽所肯定,並為政府官員所敬重。

三、監委必須具備高潔的人格操守與卓越的道德勇氣,絕不是一般所能勝任。惟有捐棄政黨之私,超越意識形態,真正為國舉才,讓好人出頭,才能一掃當前藍綠對決的政治陰霾。

  但是,如上述如此合理、周延的建議也不被總統所接受,則以修法途徑著手,釜底抽薪,則不失為另一可行的“法制”手段。其具體作法是:修改《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取消其中(一)、(六)兩項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越者”。

  第六項則規定“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此二項過去即系為特定人士而修法增列,範圍過寬,界定不明,且合於此二項要件之監委普遍風評不佳。

  如果立法院趁此次審查監委人事之機會,予以修正,不但可為此次之“提名權爭議”解套,而且可大幅度提升未來監察委員之專業性、公正性與非黨派性。

  如果此一修法任務果能完成,則對於符合其他條件的提名人,應該以怎樣的標準來衡量他們的適任性呢?本文願意提出以下幾項標準,作為參考:

同質性高不利分工

一、監委總額為二十九人,而監察權行使對象為政府各部門。在監察院之下設有審計部,因此,監委除應具備法政專業背景外,也應特別考慮具備會計審計、財經專長者。基於此,在前述《監察院組織法》所定的各項資格要項中,每一項之提名人均不應超過監委總額三分之一(即十人),而法律、政治、財經、會計、理工、醫農、文教等不同專業背景所占之比重,任何一項均不應超過總額四分之一(即八人),方才適宜,否則,同質性若過高,對日後監委之分工合作實屬不利。

二、立法院應成立專案審查小組,接受民眾陳情與申訴,對監委提名人過去的經歷與背景作一全盤之檢討,尤應重視道德風範及人格特質(丹不應接受黑函舉報,以維公信),對於不適任之人,則應查明真相,必要時並應客請當事人做一說明,以示勿枉勿縱。

三、各政黨容或有不同之政治立場,但應切記,監委一任六年,以臺北政情變化之速,六年之間,時空變化,此一時對某党有利者,若干時日之後,恐怕又變成昨是今非了,因此,維護監委公正廉明,不黨不私的禦史風範,實遠比考慮其政黨立場與意識形態,更為迫切。

  總之,監委不是民代,非一般人的工作,因此,在人格風範、道德勇氣與專業經歷等要素間多所研斟,才是立委慎行同意權深蘊所在。

監察院、監察權與修憲問題

  至於陳總統所倡儀的第八次修憲,若牽涉到“五院”與“三院”之爭,或擬議廢除監察院與考試院,則因修憲提案之門檻甚高(即立法委員總數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立委四分之三的同意),除非國民黨與民進黨之配合,否則單憑民進黨與台聯之合作,段無推動完成修憲之理。

  基於此,所謂改“五院”為“三院”,應無現實可行之基礎。

  但是,除了上述“廢五院,改三院”的擬議,應予否據之外;有關監察權的改革與調整,則可考慮與其他各國之監察制度作一比較,並擬出若干改革之方案。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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