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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修法規 是時候了
2009/01/19 16:00:46瀏覽534|回應0|推薦2

2009-01-18/聯合報/A11版/民意論壇

  監察院重新恢復運作後,經過近半年的磨合與試誤,發現在原先的法規與制度中,確實存在若干扞格與不合理之處,亟待改進。近日有關彈劾鄺麗貞縣長決定「不予公布」的風波,即其一例。

  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7條,「彈劾案審查會對審查之案件,應決定成立或不成立」,同時應決定「公布或不公布」。

  此一規定,原係針對國防、外交等秘密案件而設。現在看來,恐怕不應再針對一般性質之彈劾案,一體適用。基於此,修訂此一細則之規範,已是迫在眉睫。否則在鄺案之後,若再度出現彈劾案「通過卻不公布」的結果,就難免造成輿論的物議了。

  其次,《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4條中規定,「每一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未提出調查報告件數累計達10件以上者,宜暫停自動調查。」

  此一規定之原旨,是避免監委積案過多,影響查案效率。但因目前監察院派查案件過多,平均每位監委手上已有15件左右調查案,造成監委無法再「申請自動調查」,對監委獨立行使職權,以及針對重大輿情做出迅速反應,均構成一定之妨礙。

  基於此,監察院內部的「法制研修小組」已初步研擬將前述的「10件」調查案之限制,調整放寬為「20件」,以利「自動調查」職權之行使。此一修正案若能通過,監委將可突破目前之法規限制,對政府行政違失、人民權益受損等情事,迅予反應,這正是監察院在現階段推動改革的重要任務。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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