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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8 01:31:05瀏覽71|回應0|推薦0 | |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逃逸越勞獲釋 提審法新制首例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逃逸越勞獲釋 提審法新制首例
越南籍外勞梅氏逾期居留還冒用他人身分被收容,李姓未婚夫二度聲請提審,適逢提審法修正生效,桃園地院認定移民署收容違憲,十四日依提審法裁定釋放梅氏,成為新法上路獲釋首例。
「太高興了,想不到可以出來!」梅氏昨受訪時說,收容這七十四天,她每天以淚洗面,直到獲釋那一刻,她抱著未婚夫大哭,感謝未婚夫不離不棄,「我們會趕快結婚,讓我早日成為台灣人」;李姓未婚夫也感謝法官,讓人權得以伸張。
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表示,他知道這樣的裁定,對現行審查的外國人收容法制及實務現狀會造成衝擊,甚至引發收容中的外籍人士競相聲請提審的「海嘯效應」,但法官有依據憲法審判的義務。依據提審法,相關單位對法院釋放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梅氏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來台打工,居留效期至
警方將她依涉嫌侵占遺失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送辦,經責付移民署桃園專勤隊收容滿六天,再延長收容至
李姓未婚夫到泰國公差返回後,發現梅氏被逮捕,聲請提審,主張移民署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卅八條收容屬違憲,他表示與女方交往半年且有婚約,願意繳保證金,保證梅氏會定時向管區報到,希望停止收容,但桃園地院刑事庭認為,梅氏並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收容屬行政訴訟,非刑事庭提審範疇,駁回聲請。
全案經高院發回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分案當天為
法官認為,移民署收容行為違憲,且梅氏涉刑案部分已分別判處罰金六千元及三月徒刑,並諭知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責得易科罰金,難認有羈押必要,裁定釋放,並限制於李姓未婚夫的住居。
資料來源: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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