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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分遺產 更尊重逝者個人意願
2014/07/15 00:39:04瀏覽60|回應0|推薦0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分遺產 更尊重逝者個人意願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分遺產 更尊重逝者個人意願

 

律師出身的法務部長,以前接過許多遺產糾紛案,她發覺社會進步很快,將法律拋在後面,法律沒有與時俱進,落伍的條款造成當事人不平。遺產特留分和代位繼承條文修改即展現此種思維。

 

 

當年立法訂立高額的特留分,是因傳統觀念認為亡者的財產屬於家族共有,所以訂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妹和祖父母是三分之一。但現代民法朝向尊重個人財產自理,羅瑩雪表示「一個人生前可以自由分配財產,喜歡給誰就給誰,反而死後無法照自己的意思分配遺產,這公平嗎?」

 

 

但是考慮傳統觀念的需要,以及如果一毛都不給未獲分配遺產的繼承人,沒有謀生能力的繼承人變成由國家扶養,將造成社會負擔,最後採折衷方案,將屬於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特留分,都從原來的應繼分二分之一降為三分之一;兄弟姊妹和祖父母的降為四分之一。

 

 

羅瑩雪主張取消代位繼承。她舉例,一個人因兒子想毒死他奪產,取消兒子的繼承權,現行法繼承權由孫子取代,但孫子年幼,繼承權仍由兒子代管。她說:「這樣的法律規定仍使不孝兒子得利,不公平。」

 

 

修法後改為,兒子或女兒(即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與父或母(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才由孫子女取得代位繼承權。

 

 

新聞辭典/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是繼承人至少可分到的遺產,若未分到或不足,可以向其他的繼承人請求。

例如,某人有一妻二子,死後留下九萬元遺產,按現行法,三名繼承人的應繼分是各三分之一 ,即卅萬元。特留分是卅萬元的二分之一,即十五萬元(修法後減為三分之一,即十萬元)。

 

 

 

資料來源:http://udn.com/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6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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