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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政院通過水污染致死 最高可判無期
2014/06/06 01:22:46瀏覽86|回應0|推薦0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政院通過水污染致死 最高可判無期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政院通過水污染致死 最高可判無期

 

為了杜絕工業區內不法廠商惡意排放廢水,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罰鍰上限由單次最高開罰新台幣60萬元,大幅提高到2000萬元,還可以追繳不法利益。草案同時也增訂,排放廢水超過流水標準,處行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負責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因此致人於死,最高處無期徒刑。

 

 

去年「看見台灣」紀錄片引發全民關注,日月光排放汙水將後勁溪染紅,令人怵目驚心,行政院決定修法重罰,可說是「看見台灣」條款。

 

 

草案中增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水,不得任意繞流排放與稀釋;廢()需經處理才能符合標準者,不得在排放前,與無需處理及能符合標準的水混合稀釋;以及業者廢()()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功能,維持正常操作。

 

 

草案大幅提高排放廢()水的罰鍰,將上限由60萬提高到2000萬元。同時草案增訂,業者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除罰鍰之外,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予以追繳。此處所指利益也包括原本應該支出而未支出的污水處理成本,其利益核算與推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考量蓄意繞流排放水影響環境,惡性重大,草案也增訂,排放廢()水超過流水標準,處行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或監督策畫人員觸犯該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若排放廢()水超標,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http://udn.com/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6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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