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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修高鐵條款 政府可強制接管
2014/06/21 00:11:17瀏覽73|回應0|推薦0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修高鐵條款 政府可強制接管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修高鐵條款 政府可強制接管


 

 

行政院會昨通過《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如發生經營不善等重大違失,主管機關將可強制接管,由於高鐵財務危機遲遲未解決,外界視這項修法為「高鐵條款」。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坦言,這項修法是為高鐵年底財務結構如仍沒有改善,提供政府接管的法源依據。

 

高鐵:將改善財務

 

不過,高鐵公司發言人徐宜中說,《獎參條例》適用的BOT案不只是高鐵,高鐵不會對號入座,且對政府的行政措施也不便評論,但高鐵將於八月提出財務改善計劃,近來已密集研議減增資等相關仔細數字計算以及與股東的溝通,「高鐵不致走上被強制接管的路。」

 


交通部次長陳建宇也說,現在雖有接管辦法,但擔心外界有疑慮,因此決定提升至法律位階。陳也強調,高鐵一直在思考改善,很快會提財務改善方案與交通部磋商,「如在協調過程中順暢解決財務問題,就不用接管;如果萬不得已接管,也有法源。」

綠委:應先收遠通

對於「高鐵條款」,綠委蔡其昌比喻,修法是行政院的雙面刃,高鐵財務狀況確實不好,接管手段雖可逼使BOT廠商有所警惕,但也可能讓不良廠商擺爛變成常態,反讓全民埋單,草案送到立法院後會好好監督;綠委管碧玲認為,高鐵不收歸國有,照樣能透過增減資來改善財務結構,這次修法是為搶年底選票,「有本事就先把遠通收回來」。


藍委羅淑蕾、李鴻鈞都贊成修法。羅建議,讓政府有法接管經營不善的BOT案,維護全民權益,應該支持;李也表示,高鐵當初承諾是政府零出資,最後卻是政府大筆投資,現若因營運不佳要由政府接管,也應執行違約後相關懲處責任。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修正草案重點

 

★接管理由:發生經營不善、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等情形,為維持運輸服務不中斷,可強制接管
★接管人:交通部或交通部可指定機關團體、民間團體、個人為接管人
★接管費用:由被接管公司負責(接管期間產生的營運利益也歸於被接管公司)
★防杯葛條款:
.被接管公司釋出指揮權,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等不得拒絕,違法者最高處2500萬元罰鍰
.民間股東會、董事會不得以會議決議方式阻撓接管,違反無效
★解除接管:接管理由已改善完成,可終止解除接管

 

 

資料來源:交通部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6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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