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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2 13:16:42瀏覽1250|回應3|推薦17 | |
(四)陳總統於319槍擊案時所著內褲及扣案西裝褲何以均無彈孔,亦未沾染血跡,仍有待深入調查。 1.陳總統於案發時所著內褲及扣案西裝褲均無彈孔,亦未沾染血跡,各界質疑與傷口位置矛盾,違反生理法則及物理法則。對此,相關人員之解釋並不相同。刑事局稱係可能因陳總統在吉普車上拜票,身體擺動且手部揮舞,造成褲子穿著的位置較平常為低。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主任程曉桂表示:應從開刀過程照片觀察。案發時之侍衛長陳再福及警衛官張春波表示:陳總統當時有鮪魚肚,不容易穿在肚臍上,且沿途揮手,褲子會往下掉。王森榮檢察官稱在其印象中,陳總統西裝褲拉鍊最上緣似有破掉處。郭珍妮、高峰祈檢察官稱:有針對該問題請教 2.查陳前總統腹部傷口下緣在肚臍下5至 二、提報及認定流氓為警察機關及法院職權,台南地檢署發函干預警方提報流氓之個案作業,逾越權限;且承辦檢察官以不提報流氓交換唐守義等人配合偵查,核有失當。 (一)不起訴書認定涉案槍彈係唐守義製造,由陳義雄輾轉自黃維藩、陳伯彰、吳旻瑾購得。唐守義本人在專案小組偵訊時,對其製造槍彈等情,均坦承不諱。臺南市警察局於 (二)查臺南地檢署 ①臺南市警察局王文忠局長違反不提報唐守義為流氓共識,警方此種作法違反誠信原則。 ②警方事後否認有承諾不予提報之事,惟其與高峰祈檢察官、呂淑慧書記官等人於95年間在刑事局親耳聽聞侯友宜局長責難王文忠,稱已說好不提報唐守義卻仍提報流氓之事。 (三)依當時有效之「檢肅流氓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及「警察機關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作業規定」,流氓係由警察機關認定後,移送該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檢察機關無權建議警察機關及法院不予認定某人為流氓或不為流氓;而證人保護法於流氓案件所保護之證人,係指被害人或告訴人,不包括流氓本人,該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減輕或免除其刑,亦不包括流氓之提報、認定及裁定。對此,臺南地檢署發函要求警察機關勿提報唐守義為流氓,自屬不當干涉其他機關權責。且依臺南地檢署函文及王森榮所述,專案小組確有允諾唐守義等人不提報流氓並要求配合查緝情事,核有失當。 三、檢察官以不起訴書交代偵查結果,非法律所禁止,然本件既有諸多疑點未能澄清,且無明確物證,即遽下定論,以已死亡,無法為自已辯護之陳義雄為唯一兇手,不但未能消弭紛爭,反而增加社會疑慮,徒增紛擾,顯有不當。 (一)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陳義雄觸犯殺人未遂罪等罪嫌,因已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於 對此,詢據郭珍妮檢察官表示:「因為此案為社會矚目,當時曾想以簡單內容結案,但為了對社會交代,就把我們認為是陳義雄所作的,把它交代清楚…我們想的到最好的方法是如此,如果只用他案簽結,就無法公開,如此作應無不妥之處,我們當時考慮到這種的結案方法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以後外界可以調卷檢視。」王森榮檢察官表示:「聯合報曾用社論明確要求本案應以不起訴書交代…」高峰祈檢察官表示:「當時想到,如果只寫一頁,怎麼對社會文待?我們已經斟酌各方意見。」 本院就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臺灣大學法律系名譽教授 (二)惟蔡教授於本院諮詢時表示:「本件不起訴書不足以論斷被告生前實施犯行,因欠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另詢據法務部王部長清峰亦表示:「我認為事實如果很明確的可以加以論斷,但本案仍有許多爭議,不應在不起訴書中論斷實體事項,檢察官不應為了有所交代或其他的考慮而結案,這樣不能對社會交代。」 (三)綜上,檢察官以不起訴書向社會說明偵查結果,固非法律所禁止,然本件既未釐清前述之諸多疑點,有關陳義雄動機及犯案能力之認定又違背經驗法則,且全案欠缺明確物證,即遽於不起訴書中認定陳義雄為319槍擊案之唯一兇手,不但未能消弭紛爭,反而增加社會疑慮,徒增紛擾,顯有不當。 参、處理辦法 一、抄調查意見,函請法務部轉飭所屬妥處見復。 二、抄調查意見,函復陳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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