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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二擒二縱看守所之事件簿
2009/01/07 18:17:42瀏覽464|回應0|推薦4

97.11.11.特偵組因辦案需要聲請羈押陳水扁,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送至土城看守所忠三舍獨居房,編號2630

97.11.19.律師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因無抗告人本人簽名,發回補齊,因未補件,97.11.26.予以駁回。

97.12.12.特偵組起訴陳水扁,台北地院收案後,承審法官周占春、何俏美、林柏泓等三位法官,裁定無保釋回,合計陳水扁坐牢31天。

97.12.13.高等法院發佈新聞稿,鄭文龍律師之前因向台北地院聲請撤銷羈押,遭地院駁回,所以向高院抗告,高院裁定台北地院重新審理評估是否撤銷羈押,故回覆到「被告陳水扁仍在偵查中羈押,抗告人鄭文龍律師聲請撤銷羈押之狀態」。由於前一日被告已遭特偵組起訴,重新審理,故此份高院判決,等於作廢無效。

97.12.16.特偵組提出抗告,經高等法院三位法官裁定,抗告成功,認定被告應予羈押,發回台北地院,建請重新審理。

97.12.18.周占春、何俏美、林柏泓三位法官維持原判無保釋放。

97.12.25.台北地院因周占春等三位法官簽請議決將後案併前案,經審核小組通過,將97年金矚重訴第1號所有案件併至95年矚重訴第4號國務機要費審理,改由審判長蔡守訓、及徐千惠、吳定亞法官審理。

97.12.26.特偵組第二次提出抗告。

97.12.28.高等法院裁定抗告成功,被告所犯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刑期重大,應予羈押,裁定台北地院重新審理。

97.12.29.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法官經過12.5小時審理後,於97.12.30.2:30am宣判陳水扁羈押但不禁見,於出獄17天後,重新押回看守所孝一舍獨居房,編號2185

98.01.06.陳水扁律師再次提出抗告,要求回歸原周占春等三位法官審理,並且要求停止羈押。

98.01.07.高等法院裁定抗告駁回,台北地院無不法事項,且不得再以羈押事項提出抗告。

經此法院攻防,合計台北地院首次羈押及98.12.30.法庭判決,共有六位法官判決必須羈押,而特偵組兩次抗告及扁律師一次抗告,高等法院共經三次判決,九位法官決議符合羈押要件,特偵組抗告成功,發回台北地院重審,扁律師抗告失敗,不得再上訴。至此合計15位法官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勾串、滅證之嫌、犯罪刑期重大,必須羈押,只有周占春等三位法官,認為無逃亡、串證而予以無保釋放,比數153,大快人心。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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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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