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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盛茂瀆職及扁家洗錢流程
2008/12/10 17:54:29瀏覽893|回應0|推薦3

葉盛茂瀆職及扁家洗錢流程:

95.11.03. 吳淑珍國務機要費遭到起訴。

95.12.05. 艾格蒙聯盟會員國之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電子郵件通報洗錢情資。

95.12.06. 鄒求強上簽科長馮素華、主任周有義,下午陳報局長葉盛茂。

95.12.06. 葉盛茂接獲周有義面報上開資訊後,先以電話向當時之總統府辦公室住任林德訓報告請其通知陳水扁後,隨即持洗錢防制中心所陳報之案情中文譯本節略資料,至總統府當面交予陳水扁,及告知上述資訊。

95.12.11. 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通知,表示同意將前開資訊提供台北地院以供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參酌。

95.12.14. 鄒求強上簽,說明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同意將該資訊提供台北地院參酌,但建議仍須請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提供具體資金來源及流向後,始將資訊移交台北地院。(ps.所以資料還沒移交台北地院)

95.12.15. 吳淑珍國務機要費第一次開庭,中途吳淑珍昏倒送至台大醫院。

95.12.15. 陳致中不顧其母吳淑珍為國務機要費案出庭應訊昏倒送醫之情,仍於下午搭機出國,處理前述海外帳戶資金事宜。

95.12.20. 陳致中回台。

95.12.21. 瑞士日內瓦美林銀行派人來台,在陳致中協助下,為黃睿靚簽立開戶合約。

96.01.10. 鄒求強再上簽科長馮素華、主任周有義及局長葉盛茂,重新闡明上情。葉盛茂謊稱已面報當時之檢察總長吳英昭,獲吳英昭指示俟新任檢察總長就任後,再處理後續作為。

96.01.24. 中止吳景茂於南非標準銀行新加坡分行開立之前開(澤西島)信託帳戶之信託關係。

96.02.12. 陳致中通知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理專,將吳陳俊英(吳景茂妻)及陳和昇(吳陳俊英之弟)開立之聯名帳戶轉帳357,562.19美元至吳景茂同家銀行帳戶內。

96.02.14. 吳景茂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移轉20,946,000美元(扣除手續費等,入帳20,945,971.2 美元)至黃睿靚瑞士美林銀行之帳戶。

96.02.15. 黃睿靚瑞士日內瓦美林銀行錢匯進去後完成開戶。

96.03.01. 吳景茂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帳戶移轉140,232. 62美元(扣除手續費等,入帳140,203.82美元)至黃睿靚瑞士美林銀行之帳戶。

96.03.06. 吳景茂瑞士信貸銀行新加坡分行銷戶。

96.05.   黃睿靚於開曼群島成立寶昌紙上信託公司,再以寶昌公司於瑞士美林銀行開立數個帳戶(受益人為陳致中、陳致中之女、陳幸妤),並指定陳致中為上開帳戶之法定代理人。可全權處理該帳戶資金轉移等事宜。

96.05.21. 黃睿靚之瑞士美林銀行帳戶內2,100萬美元,轉至寶昌公司帳戶。

96.11.21. 陳致中從寶昌公司帳戶內匯出1千萬美元至RBS Coutts Bank蘇黎士總行由其所開設控制之Galahad ManagementS.A.帳戶。因未滿六個月(差一天),被開曼群島發現,再次通報艾格蒙聯盟。

96.12.12. 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發函洗錢防制中心,要求提供黃睿靚、陳致中、陳水扁及黃睿靚之父黃百祿在台相關個人基本資料;承辦人鄒求強於接獲該資訊後,立即與周有義面報葉盛茂,葉盛茂獲報後隨即又以電話通知林德訓,請林德訓轉告陳水扁俟有完整資料後再向陳水扁面報。

96.12.13. 鄒求強於上簽,以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所提供之資料不夠明確,請其進一步提供黃睿靚等人具體帳戶資金情形後再行回覆,該簽由葉盛茂核准後辦理。

97.01.07. 瑞士聯邦檢察署對黃睿靚、陳致中夫妻進行瑞士刑事法典洗錢譴責案之司法警察調查,因黃睿靚對於詢問有關帳戶資金來源交代不清,先後不一,且上述資金於短期內迅速移轉,金額龐大(指前述寶昌公司帳戶於961121,匯出1千萬美元至RBS Coutts Bank蘇黎士總行由陳致中所開設控制之Galahad Management S.A.帳戶),而轉移該資金之指示懷疑係來自於一封陳致中以署名Evelin Perkins之虛設人名之電子郵件所為,顯係為確保交易之機密性等疑似洗錢情節。

97.01.09. 瑞士聯邦檢察官命令查封前述Bouchon Limited(寶昌)Galahad Management S.A.之帳戶內資產。

97.01.18. 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提供前開黃睿靚在瑞士美林銀行開立帳戶涉嫌洗錢等詳細資料予洗錢防制中心。

97.01.29. 鄒求強簽請將前開資料以公文方式函報最高法院檢察署偵辦,經由周有義核稿後,周有義將該函(稿)併帳戶等資料面報葉盛茂決行。

               (ps.因為英文文件需翻譯成中文,故時間上有落差)

97.01.30. 葉盛茂在該函(稿)上批示「發」字樣。鄒求強遂依程序製作完成受文者:最高法院檢察署,發文日期:97129,發文字號:調錢貳字第09700042370號,機密等級:「極機密」公文,附件檢送黃睿靚海外資金資料乙份中英文譯本11頁一件(以下稱本件公文)。

97.01.31. or 02.01.某時許,葉盛茂在總統府總統辦公室內,將前開公文原件及附件資料洩露及交付予陳水扁。

97.02.03. 早上八點陳水扁約吳澧培總統官邸內見面,陳水扁要求吳澧培提供海外帳號供渠轉匯一筆約美金200萬元之用。

一週後  吳澧培至總統官邸內提供其於紐約高盛國際銀行Angara Enterprises Group Ltd.Foreverise Investments Ltd.兩公司各兩帳戶等共4個帳戶之帳號給陳水扁。

97.02.19. 陳致中出國赴安克拉治處理相關轉帳事宜。

97.02.21. 自吳淑珍於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以戶名Awento Ltd.開戶帳戶轉出共3 筆各50萬美元(扣除手續費後不足50萬美元)至吳澧培前三個帳戶。

97.02.22. 轉出餘款418,473.44美元至吳澧培Foreverise Investments Ltd.帳戶內。

97.02.23. 陳致中返國。

資料來源:台北地方法院葉盛茂瀆職案97年矚訴字第3號,97年12月4日判決書內容。

製作:露西佛爾。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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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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