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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話題》「拾金不昧」是神話?
2010/12/21 07:34:09瀏覽4170|回應42|推薦333


↑↑撿到,就是我的……?

引用文章拾獲貧苦媽錢 女子索三成報酬捐動保社

《新聞話題》「拾金不昧」是神話?

每次在聯合電子報上看到令人驚訝的新聞,我總喜歡找兩個孩子討論,想看看這兩個美國土生土長的青少年會有什麼反應?

這天就碰到一個令我驚訝得目瞪口呆的新聞。新聞中說:「 單親媽日前騎機車去接小孩時,勾在腳踏板上的包包不慎掉落,裡面有一家三口生活費共二萬一千元,被一位年輕女子撿到,年輕女子說會約在派出所交付,沒想到是為了要三成報酬六千三百元。 」(這是因「 民法第 805 條規定,拾獲人可在六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 未給 報酬,拾獲人就對遺失物有 留置權 」 )

撿到別人失落的錢,馬上原封不動奉還,這不是我們從小被教導的「常識」嗎?記得小學課本有篇文章,說小朋友撿到錢站在原地不敢走,為了等失主找過來,物歸原主後,得到的獎賞就是失主一句:「謝謝!」。曾幾何時這拾金不昧的美德竟已成古老的「神話」?

時代真的變了嗎?

我把在樓上準備功課的 17 歲老大叫下來,把這新聞描述給她聽,問她的想法。她斬釘截鐵說:「好笨的法律!法律雖然這樣規定,撿到錢的人可以不要那十分之三的報酬呀!」(註一)我問:「為什麼?」

「因為那本來就不是我的錢呀!」小妮子不假思索的說:「妳以前教過我們,不屬於我的東西就不該拿那錢本來就不是我的呀! 那只是我撿到的,不是我工作賺來的。 」

小妮子的回答讓我鬆一口氣,轉頭去找 14 歲正值叛逆期的老二,沒想到竟然引起一場口水戰。

兒子聽我講完那則新聞,第一個反應跟姐姐一樣。「怎麼有那麼笨的法律?」只是他多了一句:「誰訂那麼笨的法律?」

「笨?笨在哪?」 我 好奇,想知道他的想法。 小子回答:「如果怕撿到錢的人沒有 reward( 報酬 ) 就不還,那 ,他 不還錢不是得到更多嗎?

他的回答讓我一愣,正思索如何接腔,一旁的外子說話了。「法律沒錯啦!」他說:「損失十分之三總比損失十分之十好吧?要是人家不還,不是全都沒了?」

「可是,」我還是不以為然:「人家掉了錢,把錢還人家是美德,也是理所
當然;怎麼可以『索求』報酬呢?」

「那十分之三是對失主粗心的『罰款』,罰錢學功課,以後就不敢再掉錢了!台灣政府真是『用心良苦』啊!」(註二)

「 Exactly !」兒子在一旁接腔。父子倆一搭一唱,像演雙簧。

「胡扯!」我對這一大一小兩個男人沒好氣的說:「你們兩個回台灣最好小心一點別掉錢,不然就活該被『罰』十分之三!」

「哎呀!」外子安慰我:「我相信台灣還是好心人多;新聞都只報少數反常的而已。我相信還有更多撿到錢原數奉還的,只是當事人為善不欲人知,所以沒被報出來而已。」

口水戰就此打住,我回頭「拷問」小子:「如果你回台灣撿到錢,你會跟失主索取十分之三報酬嗎?」

「怎麼會?」小子毫不猶豫地回答:「跟『十分之三』 比起來, 我當然是要 『 十分之十 』—— Dont return !(不奉還) 」 說完一溜煙跑得不見人影。

「臭小子回來!」我氣急敗壞的望著他的背影吼著:「媽媽平時是怎麼教你的?欠揙哦?!」

話音剛落,神龍見首不見尾的女兒馬上出現,很「體貼」的問:「要不要我替妳揙?」

(黃彥琳寫於2010.12.20)


《註一》我兩個孩子在家都跟我說國語,他們的國語說得非常溜,
而且有台灣腔。
《註二》外子這說法是反諷,怕大家看不懂,特別註明。

《後記》下面回應中,有人提到如果撿到錢不還,犯了「侵占罪」。
既然不還有罪,又怎麼能向失主要求報酬呢?就好像我去7-11
偷東西是犯罪,那我不偷,所以老闆應該付我報酬?這合理嗎?

延伸閱讀:1. 民法805條討論

2. 女拾包,索報酬吃官司

向下面的新聞人物致敬!

3.拾金不昧連三起,他們都不要酬金

4. 木雕師50萬拾金不昧

( 心情隨筆家庭親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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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enlinhuang40&aid=4716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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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清水龍女-大姊(暫離)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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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母親!
2010/12/23 09:56

一幅美好健康的家庭畫面呈現眼前,

賢妻良母,是一家的精神支柱,

多麼美滿幸福啊!

主佑妳闔家平安!

聖誕快樂!

黃彥琳~~ 溫泉公園賞秋行(yenlinhuang40) 於 2010-12-23 12:45 回覆:

主內姐妹,謝謝來訪~~


Piggle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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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國語
2010/12/23 07:27
哈哈﹐我也喜歡「台灣國語純正」的小孩

有一次打電話給朋友
她那九歲的ABC女兒接起電話
非常專業的用中文問我要找誰

因為太有禮正經﹐害我一下子反應不過來
反問她是誰
她又一本正經的用中文連名帶姓報出來
這下我又傻眼了
因為我只知道她的英文名字和中文小名
聽到她的中文姓名
還真不知道她是誰呢 ^ _ ^ **
黃彥琳~~ 溫泉公園賞秋行(yenlinhuang40) 於 2010-12-23 12:41 回覆:

有意思。

piggle如果打電話到我家,
很可能會碰到同樣的情形。
我女兒有時接到我的電話,
還會故意說:
「喂~~~~」



divagirl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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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
2010/12/23 07:16
之前看到那則民法規定時
也認我啼笑皆非
想說 這是哪門子的規定
看來
還真的有人鑽這漏洞
要求施主回報啊!

黃彥琳~~ 溫泉公園賞秋行(yenlinhuang40) 於 2010-12-23 07:38 回覆:

時代真是變好大,是不?

謝謝留言,祝聖誕快樂哦!


NJ過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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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
2010/12/23 05:28

蛤  從來不知道有三成的回報這回事

這會兒是不是又把大家教育了一下

送還可當七成的好人  三成的酬勞 

這樣的教育及律法  真的與拾金不昧是矛盾  以後怎麼教孩子呢

好奇  希望美國沒有這樣的法才好

搞不好 不歸還還犯法呢


黃彥琳~~ 溫泉公園賞秋行(yenlinhuang40) 於 2010-12-23 07:20 回覆:

對耶!

這法律好像真的讓還錢的人當「七成好人」呵呵~~

好妙的形容。

有了這種法律,

「拾金不昧」要改成

拾金~~昧三成……


E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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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見第二次補充
2010/12/23 03:51
(對不起,不小心錯按多發表了一個空欄,煩請刪掉)
【補漏】實際上,中華民國刑法對於撿到錢不還的情形,另外還有侵占遺失物罪的處罰,所以撿到錢占為己有,不僅僅是不道德,而且是一種犯罪。

「路不拾遺」,指路上看到別人遺失的錢,不會想要去撿(純屬道德問題)。如果將別人遺失的錢撿起來,那就再不是「路不拾遺」,而是如何「物歸原主」的問題,這牽涉到物的權利變動,這時法律就必須介入。

如我前述,對這個問題,法律可能的規範模式只有三種:「可以不用還」、「必須無條件還」、「要還,但可以請求報酬」,批評現行規定為「笨法條」的人,請再三思。

應強調的是,法律規範的對象是一般普羅大眾,其規範標準不應該是將人民一刀兩斷的分為不是君子就是罪犯(占遺失物為己有是犯罪行為),也應該讓做好事想要有好報(指現實上的好報)的人,能有ㄧ個既合法又有好報的選擇機會。就此觀點,我覺得現行規定是聰明的。

道德主要是對自己的要求,除對公眾人物外,拿道德來評斷別人應小心謹慎,尤其不宜冒然地以氾道德的標準去評斷一個合法行使權利的行為。
黃彥琳~~ 溫泉公園賞秋行(yenlinhuang40) 於 2010-12-23 07:21 回覆:

謝謝這麼詳細的說明,
原來撿到錢不還不只是「欠揙」,
還違法了~~

孔子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於利
孔子「批評」貪財的人是小人,不應該嗎?

您有淵博的法律知識,
令人佩服!


PeterNJ(自動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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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
2010/12/23 02:21
很激動地批評這法律, 也有一點 over 啦. ^_^
黃彥琳~~ 溫泉公園賞秋行(yenlinhuang40) 於 2010-12-23 06:56 回覆:

啊?

台灣不是民主國家嗎?

總統都能罵了,法律不能批評噢?


蔡碧航(大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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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
2010/12/23 00:20

這則新聞也叫我錯愕
真不知她的法律系老師是怎麼教的

而且既然要把得到的錢再捐出去
何必多此一舉
眼前就是需要幫助的人啊

彥琳的兒女說台灣狗蟻喔
真是教子有方

黃彥琳~~ 溫泉公園賞秋行(yenlinhuang40) 於 2010-12-23 00:39 回覆:

呵呵……

有一次看到電視正在播放大陸的「中央新聞」,

我叫兒子來看,順便學標準北京話,

小子只聽了30秒就走人了,

臨走前還撂下一句:

「她說的不夠標準,聽不懂啦!」

哇啦咧~~~


野口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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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
2010/12/22 22:07

這條法律根本是讓人保有送還美德    又可以藉著法律要求酬金

不是自給的錢    卻可以拿得正當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黃彥琳~~ 溫泉公園賞秋行(yenlinhuang40) 於 2010-12-22 23:39 回覆:

我的想法是:

既是美德,

怎能要求報酬?

「美德」不該和金錢扯上關係;

就算是「報酬」,也應該是失主自己自發給(量力而為),

不是規定。

謝謝意見,祝您聖誕快樂!


隨寫人◆ 關鍵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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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法條
2010/12/22 21:56

本來我也不知道有這條笨法條

最近半年連續有索求的案例發生

看得真是令人傻眼

真不知這些大學生是怎麼讀書的

我也認為這法條應該盡速修訂

黃彥琳~~ 溫泉公園賞秋行(yenlinhuang40) 於 2010-12-22 23:25 回覆:

是呀,

在台灣長大的我怎麼也從沒聽過這法條?

(可能我那年代的人都拾金不昧了,沒把報酬看在眼裡?)

拾金不昧的觀念還有待老師努力宣導啊~~

如果做什麼事都要報酬,社會充滿功利,

那還有人懂「清廉」嗎?

謝謝隨寫人老師,祝聖誕快樂!


Ewin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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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異見再補充
2010/12/22 16:00
路上撿到錢這件事該如何處理?法律可能的處理方式有三種:
第一種規定方式是:「路上撿到錢,可以不用還。」想必沒有人能贊成這種方式,因為這實在是違反人民的法律情感及道德要求。
實際上,中華民國刑法對於撿到錢不還的情形,另外還有侵占遺失物罪的處罰。所以撿到錢
第二種方式是規定:「路上撿到錢,應無條件返還。」這最符合道德的要求,但這種道德條款的規定方式,就像是規定人要孝順父母一樣,會有什麼意義?
所以大陸法系才採取第三種折衷的方式,規定拾得遺失物返還請求權,讓撿到錢的人,有一定比率的報酬請求權,以鼓勵人作好事。但既然是權利,所以是可以請求報酬,也可以不請求。
在台灣,這條規定,不是今天才有的,只是之前幾乎沒有人主張,所以這條法律等於是休克了。但我認為讓法律休克,不是一件好事,所以今天有人相信法律,依據這條規定主張權利,我認為不但不應該指責,反而應該鼓勵,以回復法律的生命與尊嚴。
然而現今在台灣社會上,大多數的人卻隨著新聞媒體的炒作,而拿著泛道德的標準去指責這些相信法律的人,使得依據法律去做的人反而變成是錯的,讓法律尊嚴遭受重大的打擊,令我覺得非常地氣餒與失望。
黃彥琳~~ 溫泉公園賞秋行(yenlinhuang40) 於 2010-12-22 21:34 回覆:

「中華民國刑法對於撿到錢不還的情形,另外還有侵占遺失物罪的處罰。
 所以撿到錢」

嗨,話沒講完啦!這個是重點呢!

法律規定撿到錢的人有要求失主給十分之三報酬的權利,

因為是「權利」,所以要不要,就看當事人。

那女學生是依法行事,在法律上她沒有做錯,

只是很感嘆,

我們小時候被教導的美德、道德,

放在今天,

居然式徽?可能還被認為錯誤?

從前小學生被教「拾金不昧」,

現在是「見者有份」?

如果現在不再導正觀念,

再過三十年,可以想像我們和我們的下一代將面對什麼世界嗎?

與其鼓勵大家「守法」,向失主依法索求十分之三報酬,

為什麼不乾脆鼓勵孩子拾金不昧的觀念呢?

謝謝您這麼詳細的異見,

看來您對法律滿了解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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