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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中國,所以違法不罰?
2012/08/01 05:46:37瀏覽48|回應0|推薦1

因為中國,所以違法不罰?

 

◎ 葉昱呈

 

國安局今年三月在立法院證實,已掌握一百六十九名台灣人涉嫌違法在中國擔任公職,結果陸委會函請內政部對在中國擔任政協委員的廿四名台灣人處以罰款時,內政部長李鴻源竟表示「內政部在中國又沒派人,要怎麼執行處罰?」李部長卸責的藉口,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卅三條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任職,或為其成員。雖然法令規定如此明確,但馬政府卻長期放任台灣人在中國擔任公職之違法亂象,甚至未曾「依法行政」,對違法者處以罰鍰,試問台灣還是一個法治國家嗎?

 

至於李鴻源辯稱,就算派員前往中國,也不一定找得到這些違法的台灣人;就算找到,他們也不一定要與台灣官方的人談,因此無法執行處罰的說法,只能騙騙外行人。因為依據「行政程序法」,送達「行政處分書」,除了可依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將文書交付同居人、受僱人外,對於在外國或境外者,並得依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刊登新聞紙、張貼公告、網路公告等方式辦理「公示送達」。

 

馬政府至今未曾對違法在中國擔任公職者,開出任何一張罰單,不禁讓人質疑是否遇上中國就要「自廢武功」,完全放棄「依法行政」?(作者為公務員,屏東縣民)自由時報 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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