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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7 11:28:36瀏覽3984|回應1|推薦9 | |
去年的五都選舉雖已結束,不過中選會新修正之有效票認定標準,將圈選於「格」外之選票,改認定為有效票。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指出,中選會於今年5月17日修正「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使得原本應為無效票之選票變為有效票,甚至拿此修正新增之認定圖例來鑑定去年11月27日直轄市里長中的爭議選票。「格」外仍為有效票,總統大選恐引重大爭議。 王鴻薇表示,中選會於今年5月17日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計增列有效票圖例2種、無效票圖例1種,本次修正主要針對選舉票部分圈印加蓋於候選人欄格線上之情況,依選罷法有關選舉票效力有效推定之原則,不論期圈印處位於該候選人上、下、左、右欄格線,自均應認定為有效票。 新增列之有效票 新增列之有效票 新增列之無效票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 資料整理:台北市議員王鴻薇研究室 王鴻薇指出,中選會新增之有效票與無效票之認定難以辨別,在選舉中易產生爭議,同時判定不易,中選會在往後選舉要如何避免選舉爭議?同時,選務人員面對選票之判讀也十分困難,甚至產生各投票所判讀情形不一,中選會在選務人員的教育訓練是否能夠彌補? 王鴻薇表示,去年的直轄市里長選舉結束後,部分里長因為選舉票有效與無效票認定有疑慮,因而進行選舉訴訟。不過在台北地方法院囑託中選會進行選舉票有效與無效鑑定時,中選會竟用於今年5月17日才修正增列的有效與無效票圖例來判定,將無效票變為有效票。 王鴻薇指出,但反觀去年11月27日開票時,卻沒有任何選務人員用新增列有效、無效票圖例判讀,導致經訴訟者,無效票即變有效票,未經訴訟者,無效票仍為無效票,產生同樣情況的選票有不同之認定,有失公平之嫌。難到要所有的候選人都重新鑑定選票來將無效票變為有效票嗎? 據了解,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4條規定,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無效票:一、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二、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四、圈後加以塗改。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何人。八、不加圈完全空白。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對此,王鴻薇認為,中選會不能用兩套選票認定標準適用在同一張選票上,甚至將今年5月17日才修正增定之有效及無效票圖例,用於鑑定去年11月27日之選舉。此外,中選會新認定之有效票與無效票之間辨別不易,在選舉中容易引起爭議,也增加選務人員辨識難度,中選會務必要小心慎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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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