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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9 22:06:23瀏覽542|回應1|推薦30 | |
聰明反被聰明誤! ─阿扁應如何自我解套? 民間政治評論者 唐太宗 阿扁如想解除羈押,不是不可能,但「解鈴還須繫鈴人」 ,只要阿扁認罪坦承犯行、將海外洗錢巨款盡速匯回、坦 白交待所有不法所得及海外帳戶、勸導潛逃海外的重要關 係人黃芳彥立即返國接受偵訊,以及表明願意接受國法制 裁。如此,羈押理由自然立即消失,法院自無再羈押阿扁 的必要。 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於 儘管包括民進黨在內的挺扁人士指責法院裁定不公,但裁定書內列舉多項阿扁應予繼續延押的事證,可謂事實俱在,只能怪阿扁聰明反被聰明誤,自己作繭自縛,也是罪有應得。 所以,呼籲民進黨及挺扁人士,與其花力氣去與司法負隅頑抗或不分青紅皂白地一味挺扁,與多數民意為敵,不如勸告阿扁趕快俯首認罪吧!這也是阿扁給自己一條生路,給扁家一個出路,以及化解民進黨內部矛盾和國內政局持續對立的最後一點將功贖罪的貢獻。 一再干擾法院審判 一一檢視裁定書的裁定內容,合議庭認為,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審理期間,以元首機密特權干擾法院訴訟,在看守所內故意渲染他的心血管疾病,利用接見機會指揮支持團體、解任律師上媒體聲援,干擾法院審判,仍有羈押必要。 合議庭裁定指出,陳水扁原來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改變,他所犯的是最低本刑七年以上之重罪,在陳鎮慧、李界木、陳致中、黃睿靚等人認罪後,陳水扁雖否認全部犯嫌,惟依客觀證據,他的犯罪嫌疑重大。 另外,扁家在國外仍有鉅額資產,至今尚未將相關款項匯回檢察官指定帳戶,加上他實際仍有相當的影響力,企圖逃匿以優渥度日的可能性極高。 合議庭指出,陳水扁於去年 陳水扁在未卸任總統前,對吳淑珍因國務機要費案被訴貪汙,曾誇口表示如吳淑珍一審被判有罪,他將下台。 嚴重干擾、阻礙法院訴訟程序 之後即利用他的元首機密特權,不斷阻礙訴訟程序,在馬永成、林德訓部分辯論終結之際,召集「刑法學者」、「司法先進」到總統府密商,參照其等及幕僚建議,將國務機要費支出傳票等會計簿冊,核定為國家機密,合議庭認為此舉嚴重干擾、阻礙法院訴訟程序。 裁定指出,扁諸多避訟手段乃係以謀眾人之力,縝密規畫、裡應外合的積極方式進行,與「逃亡」的消極躲避司法手段相較,形式雖有不同,目的一致。陳水扁羈押期間三度絕食,引發身體不適,藉口如能釋放始能順利進行後續庭訊,企圖達到聲請撤銷羈押目的,影響庭期進行,也被合議庭認為有繼續羈押的必要。 裁定指出,陳水扁不時透過面會接見,指導他的幕僚,應聯合其他個人或團體聲援、支持他,並稱若是主席(指蔡英文)來就不一樣,進而要求解任的律師一定要上節目、上報紙及call in節目,這些均在會面錄音譯文中被法官發現。 延押理由事實俱在 合議庭認為,陳水扁這些舉措,有透過媒體傳播,遂行混淆視聽,尋求非訴訟辯論的途徑,人在羈押中已能如此難想像如將之釋放在外,又不知將以何種方法戕害司法、干擾審判。 以上裁定書所列舉多項延押阿扁的理由,或許阿扁、民進黨及挺扁人士無法心服口服,但也無法辯駁或要訴諸激烈抗爭手段,因為事實就是如此(起碼阿扁迄今未認罪、海外洗錢巨款未匯回、仍有諸多不法所得及海外帳戶交待不明及仍有扁案重要關係人潛逃海外未歸等等),公理、正義自在人心,任何人均無法狡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還是民主法治國家應堅持的最後防線。只要是作奸犯科的犯法者,無論其身分地位如何,都應接受國法制裁。 解鈴還須繫鈴人 阿扁如想解除羈押,不是不可能,但「解鈴還須繫鈴人」,只要阿扁認罪坦承犯行、將海外洗錢巨款盡速匯回、坦白交待所有不法所得及海外帳戶、勸導潛逃海外的重要關係人黃芳彥立即返國接受偵訊,以及表明願意接受國法制 裁。阿扁如果做到以上幾點要求,羈押理由立即消失,法院自無再羈押阿扁的必要。 法院在審判一件司法案件時,通常都會審度被告的犯後態度,作為量刑或裁定的依據;如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例如坦承犯罪、深表悔悟、立志改過向善及願意接受法律制裁等,此時法官都會給予自新的機會,不是從輕發落、從輕量刑,就是判處緩刑或易科罰金等。因案被羈押者,如同樣犯後態度良好,法官通常也都會認為無羈押必要,給予交保或解除羈押,當庭釋放。 依此標準來檢視阿扁的犯後態度,以及種種阻撓司法、戕害司法及踐踏司法的作為,承審法官可謂感受最刻骨銘心,且身受其害;如此,欲解除羈押阿扁,自是求之而不可得。所以,阿扁被延押,這怎麼能怪法官或怪別人,只能怪阿扁自己「自作自受」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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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