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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21:23:17瀏覽277|回應0|推薦11 | |
【台北|稅法專欄】「房地合一稅」的前世與今生 - 法律顧問 |稅法專欄|智昶法律事務所 上篇「稅法專欄(EP.10)」說明出售「建築物」及座落的「土地」(簡稱「房地」,以下同), 要先就出售「土地」的「漲價」繳納「土地增值稅」, 繼之再就出售「建築物及土地」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此處所稱的所得稅,有一個專屬名稱,稱為「房地合一稅」。
適用於「出售105.01.01以後取得的房地」, 其出售房地的所得,要單獨申報課稅, 不併入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徵。 申報期限是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隔天起算30日內。 課徵稅率分個人與營利事業,個人有4階, 即15%、20%、35%、45%; 營利事業有3階,即20%、35%、45%。 其餘詳細的規定內容,不予贅述。這是房地合一稅的今生。
而「於105、1、1以後出售」,又是如何課稅呢? 在此情形,並不適用上述的房地合一稅規定; 而是分別就出售「土地」的「漲價」繳納「土地增值稅」, 就出售「建築物」的「所得」(注意:不包括「出售土地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個人繳納的是「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繳納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 都是於次年的5月連同其他的所得申報課稅)。 這可以說是房地合一稅的前世,或可稱之為「房地分離稅」。 (專欄文章寫於2022.05.31/作者:特約顧問 吳金柱會計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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