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推薦】-調解有區分?法院調解和鄉鎮市調解的差異 -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你知道調解根據發生的地點以及效果可以區分成2類嗎?
你又該怎麼選擇才能選到合適自己的調解方式呢?
調解我們一般可以區分為鄉鎮市調解與法院調解,
從名字上就可以顯而易見的知道,
一個是在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的調解而另一個是在法院進行的調解。
調解不論是在法院或是區公所都是需要當事人聲請才會發生,
除非你的案件是屬於交通事故、勞資糾紛、家庭糾紛以及50萬以下的小額財產糾紛,
才會強迫在起訴過程中需要先行調解。
但不論是哪一種調解方式都不影響調解效力,
只要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你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這樣聽起來2者好像沒有甚麼差別?
不不不!其實不同的調解方式最大的差異是在調解作成的過程。
如果你今天是選擇進行法院調解,
當事人只要於調解日無故缺席法院是可以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的罰緩,
而鄉鎮市調解未到場則會視為調解不成立並不會開罰。
另一項差異則是在於調解聲請費,
法院調解如果金額在10萬元以上會酌收1000元調解費,
金額超過100萬則會再加收~
但如果今天調解的案件與金錢無關則不會收取調解費用,
而鄉鎮市的調解則是皆不收費喔~
最後法院調解在作成筆錄後這份調解筆錄就直接與判決書有同等效力,
而鄉鎮市的調解如果調解成功也會作成筆錄~
但是這份筆錄還需要送去給法院審查,經過法院核可後才能與法院調解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