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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法律顧問】-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2022/04/04 23:41:23瀏覽475|回應0|推薦39

【台北法律顧問】-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婚姻走到盡頭,難免是會遇到離婚這個選擇。

兩人的婚姻走到離婚這一步,原因或許很多,往往是發生一些「事件」,讓另一半產生想離婚的念頭,

但是,在法律上,則是特別規定某些「情形」才可以透過法律方式請求離婚,脫離婚姻關係,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條文中即規定十項理由,可以請求離婚,

以下根據法條的規定來解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訴請離婚:

一、重婚

簡單來說,在一夫一妻的制度下,你又與其他人結婚,這種情況是不被允許的,

結婚結了兩次,就被視為重婚。

但,必須在知道後的6個月內請求離婚,

即使之後才知道,需在事情發生二年內提起,否則,會被駁回離婚的聲請。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結婚後,在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自不得與另一半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

畢竟這也是會影響一夫一妻制度的穩定,

而且,外遇情節,通常也是嚴重影響家庭成員間的情節連結,自列為離婚的理由之一。

但,必須在知道後的6個月內請求離婚,

即使之後才知道,需在事情發生二年內提起,否則,會被駁回離婚的聲請。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條文用語是「虐待」,解釋上只要你對另一半有傷害行為,多會構成,

這傷害行為不只是肉體上的,還有精神上、情緒上等等的傷害,都可以歸納為虐待的類型,

而且受虐待的一方以不堪受虐而難以同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意思是被另一半的家人虐待或是虐待另一半的家人,

這兩種狀況都算是對直系親屬虐待的範疇當中,

這裡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虐待行為,還要導致有直系親屬已因此無法同居下去的情況。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當另一半不想理你,沒有提供各種對於「家」所應當負起的責任,

破壞共同生活關係,沒有履行夫妻應有的義務行為,都可以認定是惡意遺棄,

而且這種被遺棄的狀況仍在進行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非常直白的敘述,對方如果有企圖殺害你的意思,

自然就沒有能互相繼續共同生活的信任度了,自然應是可以訴請離婚的。

但,必須在知道後的一年內請求離婚,即使之後才知道,需在事情發生五年內提起,否則,會被駁回離婚的聲請。

七、有不治之惡疾

看到這個,很多人可能會認為,是因生病無法自理,法律卻可以保障另一半離婚嗎?

不,並不是,這個惡疾要源於身體機能出問題,

具有傳染性,會威脅到同居人的生活,這樣才算,

如果單純是生理上的機能缺陷的話,是無法成為離婚條件的。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像是精神分裂、躁鬱症,或中毒性精神病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等等的相關病種,且無法治癒,

會影響到兩人能夠經營共同生活的程度,同樣也可以提出離婚。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不確定對方跑去哪裡,是生是死也未知,只要超過三年即可提出離婚。

但是,如何證明對方已經生死不明呢?建議要去警察局申報失蹤協詢,並取得證明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另一半若有故意犯罪的情形,判處的刑度如果是超過六個月的,

還要等該判決有確定了,才可提出。

但,必須在知道後的一年內請求離婚,即使之後才知道,需在事情發生五年內提起,否則,會被駁回離婚的聲請。


當然,離婚的原因可能還有其他很多理由,可能都不在這十項範疇裡的,

因此民法第1052條另外有規定,夫妻間有以上各項以外之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一方得請求離婚。

至於,如何判斷什麼是難以維持婚姻,這就需仰賴律師或是事務所基於辦案經驗,綜合委託人所提出來的事證來研判了。

若你受到另一半在婚姻當中的困擾,認為走不下去了,

建議你一定要諮詢律師事務所替你處理此事,才能在一切合理公平的狀況下將離婚程序處理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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