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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16:56:10瀏覽523|回應0|推薦17 | |
【台北法律事務所推薦】-離婚協議的重點為何?協議過程又該如何處理?- 法律顧問 |離婚訴訟|智昶法律事務所 對於離婚,好聚好散,常是一般走到盡頭的夫妻們希望能夠做到的事情。 這次,要來談論關於「離婚」這件事情,其實離婚並不難,難的是那些「共有」的東西該如何處置, 而台灣的法律,在離婚這件事,算是有著挺完善的法條, 能夠讓離婚之後,能夠避免掉許多不必要的紛爭。 婚姻中,最容易有交集的兩件事情,就是小孩與金錢, 這兩件事是很難僅僅透過「口說」來制約, 一定需要夫妻雙方溝通協調,並且符合法律的規範,才算有完整保障,而這也是在製作離婚協議時的重點。
以下四件事,是必須在離婚協議內有約定確定的,如此對於離婚的兩方,才算是公平地分開: 1.監護權: 擁有小孩的監護權,在協議上及法律上,你就等同於小孩代理人。 因為若沒有約定,在法律上,爸爸及媽媽原則上共同擁有小孩的監護權, 而這樣的規定,常會是夫妻雙方日後發生爭執的根源。 2.探視權: 在確定了小孩的監護權歸誰之後,那沒有監護權的那一方,就有探視小孩的權利。 這裡可以設定的範圍非常廣泛, 以過年為例,孩子到底應該到哪裡去過年?這將會是一個非常難以決定的議題, 因為雙方一定都希望過新年時孩子在身邊, 所以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在離婚協議時,就需要一些比較細節的設計及約定。 3.扶養費用: 這裡的扶養費,主要是針對小孩的開銷, 通常算到成年,即20歲(已修改112年降至18歲), 雙方其實是可以自己談,約定好一個金額並定期匯款過去, 如果對於這個金額應該是沒有概念, 其實也可以透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地域平均消費支出,作為計算的依據。 4.財產分配: 談到錢傷感情,但, 若對於夫妻間在婚姻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項目,如何分開,沒有共識, 日後很可能就會有爭執。 法律上,基本上會以「平均分配」作為標準, 不過因為每對夫妻的相處方式不同,你也很難界定在財產分配上的多寡, 所以這部分比起前三項都還要來得複雜許多。
當擬定好離婚協議之後,接著就是到戶政事務所去辦理離婚登記, 但在去之前,這份離婚協議必須要有「兩個人」的見證簽名, 也就是證人,確保你們夫妻雙方是真的要離婚, 接著就是夫妻雙方必須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手續。 上面聽起來不麻煩,是以在夫妻兩人是和平狀態下分開為例。 若夫妻兩人是處於爭吵不斷的狀態下,離婚協議就會有難以擬定的局面, 若是能交由律師來代理處理,兩人不見面,分別將自己的需求交由律師全權處理,其實也是兩全其美的處理方式。 畢竟若還有孩子,未來還是會有會面的狀況,若能好聚好散,這樣將會是最好的結局。
參考法條:民法第1030-1條、第1049條、第1050條、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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