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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3 20:02:14瀏覽1602|回應0|推薦2 |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奬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4月 1日客會文字第0990003751號令訂定 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加速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六條規定,就已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績優公教人員予以獎勵,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標準: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與其所屬之縣(市)政府之公教人員,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 三、獎勵方式: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五、本要點生效施行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並應於本要點生效施行時起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依規定送本會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附件 : 1.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奬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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