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勵績優客語薪傳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客會文字第0990003295號令訂定
一、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以落實客語向下扎根,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就推動績優之客語薪傳師,核發獎勵金以資激勵,訂定本要點。
二、 核發對象: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客語薪傳師,辦理客語薪傳師傳習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本會督導訪視未違反相關規定,且輔導學員通過前一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合格比例達核發獎勵金標準之績優客語薪傳師。
三、 核發獎勵金標準:
(一) 傳習班每班學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核發新臺幣五千元整。
(二) 傳習班每班學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核發新臺幣八千元整。
(三) 傳習班每班學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合格比例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核發新臺幣一萬元整。
四、 申請程序及核撥方式:
(一) 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客語薪傳師,於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放榜,學員取得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學員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送本會審核,逾期不受理。
(二) 經本會審查後,將依核定結果函請申請者掣製收據(詳附件二)送本會據以核發獎勵金。
五、 相關規定:
(一) 繳交資料如有偽(變)造或不實情事,申請者應自負法律責任,本會得撤銷其獎勵金,並追還已核發(獎勵金)金額。
(二) 所送學員若有同一級別重複申請時,本會得追還溢領(獎勵金)金額。
(三)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六、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下載
1.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勵績優客語薪傳師申請表(附件一) 2010/3/24
2. 附件二 20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