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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7 09:13:51瀏覽460|回應0|推薦0 | |
客家基本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99.01.05三讀通過「客家基本法」草案,條文內容明確定義所謂的客家人,必須是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而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有關全國客家事務協調整合的工作,必要時由政府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政府也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訂定「全國客家日」。新通過的條文並明定,政府應該在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積極辦理客語認證和推廣、建立客語資料庫,並結合各級學校、家庭和社區推動客語、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和媒體使用權。客家人口達到1/3以上的鄉、鎮、市、區,也應該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由政府編列預算,協助發揚客家文化。 ※相關條文:客家基本法條文及總說明.pdf 客家基本法條文及總說明.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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