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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和馬英九不知道不只被告可以聲請撤銷羈押嗎?
2008/11/25 11:41:05瀏覽471|回應2|推薦0

由於阿扁的律師在之前誤導了輿論的法律知識,讓許多人以為聲請撤銷羈押必須由被告提出,阿扁的律師(法律上稱為辯護人)昨天向法院遞出「聲請撤銷羈押狀」,本來就是辯護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提出的,本來就不需要被告「簽名」,阿扁也可以自己提出「聲請撤銷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羈押之撤銷)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
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
述意見。

   與對法院做出之羈押裁定「抗告」不同的是,抗告是基於羈押裁定「不合
法」,而「聲請撤銷羈押」是基於「羈押原因消滅」,比如陳鎮慧、林德訓因
為偵訊完成,已經沒有串證或湮滅證據的可能,而由檢察官或辯護人向法院「
聲請撤銷羈押」。
    也就是說,當阿扁的律師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時,他要向法院說明的是「羈
押阿扁的原因(串證、湮滅證據、逃亡之虞等)已經消滅不見了」,而不是當初
羈押阿扁是不合法(或不合理)的!這一點可是大大不同,阿扁怎可能簽名!
    另外,阿扁的律師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附錄法條於下,不要在被阿扁的律師誤導了!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
止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不要再說老師沒有跟你說,去問學法律的馬英九和蔡英文,我說的對不對。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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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臥花者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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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誤解
2008/11/25 14:41

剛剛又看一遍

發現誤解您的文章

先特此道歉

不過羈押原因有沒有消滅呢?

羈押原因有以下數種

逃亡之虞←從吳淑珍聲請解除境管可推論其逃亡意圖

勾串~湮滅證據之虞←雖可能無勾串支魚但是仍有煙面證據之虞(下詳)

最輕本刑5年以上←這個無論如何不會消滅

所以您說羈押原因消滅我是不同意的

上述湮滅證據的事証

就是他卸任後自統府偷取國安局之公文書可見

有湮滅事實之事証明確

以上請指教

蘇偉碩(wernersu58) 於 2008-11-25 18:13 回覆:

羈押原因有沒有消滅

這是阿扁的律師該回答的問題

我只是要提醒大家

1.阿扁的律師已經沒有再質疑當初羈押的合法性,這是羈押原因是否在羈押之後消滅是不同的問題.

2.以羈押原因消滅聲請撤銷羈押,是阿扁的律師依法可以獨立提出的,不需要阿扁的委任或同意或簽名.

謝謝您仔細的閱讀相關法律規定,這是台灣一般人都不做的的工作.


千年臥花者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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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2008/11/25 14:31

律師當然有權為被告提出抗告聲請撤除羈押

但是律師倫理中

律師不得擅自主張與被告相反之意見與法律行為

阿扁可是在全世界媒體中清楚表示

我不提出抗告

這點要如何自圓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