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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11:41:05瀏覽471|回應2|推薦0 | |
由於阿扁的律師在之前誤導了輿論的法律知識,讓許多人以為聲請撤銷羈押必須由被告提出,阿扁的律師(法律上稱為辯護人)昨天向法院遞出「聲請撤銷羈押狀」,本來就是辯護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提出的,本來就不需要被告「簽名」,阿扁也可以自己提出「聲請撤銷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羈押之撤銷)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 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 述意見。 與對法院做出之羈押裁定「抗告」不同的是,抗告是基於羈押裁定「不合 法」,而「聲請撤銷羈押」是基於「羈押原因消滅」,比如陳鎮慧、林德訓因 為偵訊完成,已經沒有串證或湮滅證據的可能,而由檢察官或辯護人向法院「 聲請撤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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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