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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4 09:03:24瀏覽393|回應0|推薦1 | |
衛生署在我國與美國簽署放寬美國牛肉進口議定書後,公告預告將修定有關美國牛肉進口規定之草案,因為涉及開放有高度健康風險之牛腦脊髓與內臟之進口管制,旋即引發政治風暴。迄今各級地方有感於「孤臣無力可回天」,紛紛自訂管理辦法或串連反對。回顧狂牛症20世紀末在歐洲與日本引發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改造後,又於本世紀出於東亞韓國引發號稱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反美示威民潮,我國中央政府在這次與美國談判與締約過程中輕忽民意與政治風險,令人嘆為觀止。但是解決問題終需回歸政治體制,以民主、法制和科學三原則為依歸,才能避免社會動亂。 按照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之民主共和國,因此凡與他國締結之任何條約與協定,皆不得違反憲法所明訂之民主程序。我國總統依據憲法與增修條文之規定,雖有國防、外交與兩岸政策之行政決策權,然礙於行政院長為最高行政首長之憲法明文規定,卻只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藉由國家安全會議之召開,經由行政院會化為政府政策,並接受立法院之監督,以免總統有高於五權之行政權,而破毀民主政體之憲政秩序。因此,國安會秘書長蘇起所稱放寬美國牛肉進口之決策為府院一體之決定,本來就是我國現行政府體制的現實。 但是如果與美國簽訂之議定書是我國憲法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稱的條約,那就事態嚴重了。因為依照國際法理與慣例,國際間的合法條約高於締約國的國內法,兩者間有抵觸時,應優先適用國際條約。從此一觀點看,如果中央政府在未經國會授權前就與美國簽訂此一被視為「喪權辱國」的議定書,而且不管立法院以後三讀通過任何限制美國有狂牛症疑慮的肉品進口的法律,都不能改變議定書所讓渡的國民權利,那難怪民眾會覺得自己的健康權利未經同意就被「出賣」了! 所幸,國際法沒有繼續承認「強權即真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於明顯未經合法授權而簽署的條約,並不當然承認其效力。我國外交部所制訂的「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也明文規定,無論叫做什麼名稱,只要是「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書面協定,都是「條約」,其他的書面協定則都稱為「協定」。而未經法律授權或立法院預先同意簽訂或內容與我國法律內容相同者,都應在簽署後30天內,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立法院通過後國際條約才能生效。這也是同樣為民主共和國的美國,其政府現在只能和我國政府談TIFA而不能談FTA的原因,與放不放寬美國牛肉進口一點關係都沒有! 因此,我國的各級政府不能再「認真作假」搞花招了!中央政府應立即釐清上述「議定書」的法律性質,如果是外交部依法認定的「條約」,那就依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與大法官會議第329號解釋的規定,於期限內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再由立法院依法舉行公聽會,邀請專家、消費者團體、農民團體等利害關係人出席作證,依據科學證據與精神,經由民主程序決定是否全盤批准該「議定書」全文;如果該「議定書」只是「無關國家重大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的行政協定,非屬「條約」,那就沒有高於國內法律的位階,立法院自可立法限制美國或其他國家有狂牛症疑慮之肉品與內臟進口,不必逼使各縣市政府效法前朝末年的「聯省自治」。至於美國政府再說他們的牛肉與內臟風險多低,如果台灣民意不接受,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我國的國會應有這一點「立法形成」的自由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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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